[ 樓杰科(譯 ]——(2003-9-25) / 已閱27850次
在審判開始前,檢察官可以毫無偏見地自主免除對被告人的指控,不過以后可以提起同一指控。第六修正案規定除由大陪審團控告外沒有刑事訴訟。但是,最高法院認為這一包含在權利法案中的權利并不約束各州。因此,各州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在正式刑事程序開始時使用大陪審團。
被告人必須在短期內被訊問以及正式提起指控。在訊問中,法官審閱正式指控以及提及的各項指控,詢問被告人是否服罪,無罪或者因精神錯亂而無罪。多數州也允許為特定的目的進行無爭辯解,相當于有罪辯解。無罪辯解可以改為有罪辯解。只在有限的情形下可以撤銷有罪辯解。
審前準備
刑事程序規則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一定的期限為抗辯指控或者尋找證據進行審判前準備。另外,被告人可以有限制地使用檢察官提出的某些證據。依據多數州的規則,如果辯護方申請,他們有權復印被告人的供述,復印科學鑒定以及控方證人證言。在某些管轄區內被告人應提前通知控方他們打算進行的辯護理由諸如不在犯罪現場或者精神錯亂。
控辯交易
美國的“控辯交易”慣例經常被誤解。更正確地說這一慣例是項罪責“折扣”制度。90%多的定罪結果是有罪的。對多數服罪的被告人而言,就沒有“交易”。相比較,被告人更愿意接受檢察官所提出的減少一些指控換取被告人承認余下的一項或者多項指控。
在聯邦級別上,有“控辯交易”的慣例,即是,在審判開始前檢察官減低對較重之罪的指控,且被告人承認較輕之罪的指控。在一些縣市,法官明示提出判決折扣。例如,如果被告人在審判前服罪那么他最少判3年,最多判5年的監禁刑;但是如果在審判時證明有罪那么他將面臨最少5—10年,最多15年的監禁刑。
受審權
被告人享有公開審判的權利。因此,聯邦法庭對公眾開放,包括記者。事實上,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不能放棄公開審判的權利因為其他公民也同時享有這種權利;在刑事審判時法官不能禁止新聞報道,但這并不意味著必須允許相機(固定的,移動的或者電視)進入法庭。某些州,像加利福尼亞,允許電視實況轉播刑事審判。支持者認為電視轉播為那些不能親臨刑事審判的廣大的公眾提供法律教育。反對者認為法庭上的電視轉播影響律師,法官,陪審團的行為,并且影響法庭氣氛。聯邦法庭中不能有照相機。
依據第六修正案,刑事被告人享有迅速審判的憲法權利。規定犯罪和指控的間期的時效條款,不是迅速審判權。憲法規定控告和審判之間不得有不合理的間期。但是,最高法院從未明確規定超過就違反迅速審判權一定期限。每個案件必須被單獨地評審。各州均有迅速審判規則規定限定的時間內檢察官和法院必須對被告人提起公訟。
第六修正案同樣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是,與多數權利一樣,陪審團審判權可以放棄。被告人可以選擇獨審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機會由陪審團宣告無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審團審判的結果是宣告無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審判,因為他們認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發現漏洞;法官在“長椅”審判后會作出更仁慈地判決;或者犯罪的性質激起法官對被告人的反感。
第六修正案同樣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是,與多數權利一樣,陪審團審判權可以放棄。被告人可以選擇對席審判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機會由陪審團宣告無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審團審判的結果是宣告無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審判,因為他們認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發現漏洞;法官在“對席”審判后會作出更仁慈地判決;或者犯罪的性質激起法官對被告人的反感。
.雖然憲法沒有要求,但是在聯邦體制和各州的實踐中,陪審團必須達成一致判決。陪審團不能同意所謂的“懸掛陪審團”。在懸掛陪審團事件中,判決無效,并且檢察官必須作出是否重新審判被告人的決定。對被告人重新審判的次數沒有限制,但是超過三次審判的被告人極少。
審判
在美國最多只有10%的刑事案件由審判解決。刑事審判建立在對抗制度的基礎上。辯護律師代表他的當事人,無論他是否相信他的當事人有罪。檢察官代表國家和人民,同時作為司法人員對行為承擔倫理責任。
憲法規定,為了查明被告人的罪行,事實的認定者無論是陪審團還是法官,都必須確定檢察官已經證明犯罪構成的各個要素超過合理懷疑。這就是常用格言“被告人被假定無罪”的內涵。
雙方均有權傳喚自己的證人和傳喚不是自愿出庭的證人(對方的證人)。辯護律師對己方的證人進行直接詢問以及對對方的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法官可以詢問證人但陪審員不能,但是依據聯邦抗辯制度,辯護律師可以詢問任何問題且法官作為公正的裁判員進行詢問。如果證人確信證言不能使被告人有罪,依據第五修正案證人可以拒絕作證。檢察官可以同意證人豁免并且可以迫使證人回答每個問題。(辯護人沒有這種權力。)作為證人豁免證言的結果豁免擴展至證人作證的任何犯罪同樣擴展至調查者沒有發現的任何犯罪。
判決
立法機關,法院,緩刑考驗所,假釋委員會以及,某些管轄機構,審判委員會在審判過程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首先,刑事判決,或者至少對每個犯罪最可能的判決,由立法機關規定。州的判決條例相當地多樣化并且有時同一州對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判決條例。在聽取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對判決認為合適的意見后由法官宣判。通常被告人有機會在宣判前向法庭作最后陳述。在某些管轄區內,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法院作最后陳述。辯護律師可能強調被告人的懊悔,家庭責任,良好的工作前景以及服從在社會中矯正治療的義務;檢察官可能強調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記錄,對被害人的傷害以及被害人的家庭,和必須防止其他人犯罪。
法官可以考慮緩刑考驗所獨立地調查所得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記錄,犯罪情節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決并且不必撰寫意見說明或者證明判決是正當的。只要判決是依據法律作出的,就不能上訴。
法官可以考慮緩刑考驗所獨立地調查得來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記錄,犯罪情節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決并且不必撰寫意見說明或者證明判決是正當的。只要判決是依據法律作出的,就不能被申訴。
刑罰
緩刑是聯邦刑事法庭法官最可能作出的刑事判決。事實上只要被告人消除危險性以及遵守緩刑考驗所的規則,規章和報告要求,他就能避免監禁。法官決定緩刑的期限;好幾年不是不平常的。法官也可以作出特殊的處分,像進行戒毒,如果罪犯是青少年,可以繼續工作或者呆在學校學習。
監禁刑是廣泛使用的刑罰;在2001年,在某一時日聯邦監獄和看守所里大約有200萬囚犯。各州和聯邦政府都有各自的監獄系統。監獄部門將罪犯分類(依照危險威脅,逃跑威脅,年齡等)并且把他們分置于大,中,小安全的刑罰機構。
沒收財產是近幾年興起的刑罰,特別是在毒品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案件中。典型地是,沒收財產法規定,作為一種刑罰方法,法官可以命令被告人交出在犯罪時(包括汽車,船只,飛機以及房屋)以及/或者在犯罪活動中(營業,銀行帳戶,有價證券等)使用的任何財物。
聯邦法院較少運用罰金刑。在運用它們是,通常另加其他刑罰。過去,罰金額很低,事實上,大大低于被告人支付給辯護人的費用。但是,最近,高額罰金已經興起。運用罰金刑時,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不能因未交付罰金而被監禁,除非是故意不履行。
上訴和定罪后補救
憲法沒有保障定罪后的罪犯的上訴權,但是每個司法機構允許上訴一次,而且許多州設有兩級上訴受理法院和兩級上訴。對某些第二級上訴而言,法院只對那些被選定的案件進行審理。因此,即使它基于法官對法律的極大誤解或者基于由法官和陪審團作出的不可理解的事實裁定,無罪判決仍舊會得到維持。
罪犯向州法院上訴失敗后,他可以聲稱在州監獄中他的憲法性權利和聯邦法律保障的權利受到侵犯而向聯邦轄區法院(審級)提起人身保護權申請。(聯邦罪犯也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定罪后補救,例如,找到了審判前未發現的能夠證明罪犯無罪的新證據。)人身保護權由憲法保障并由聯邦法貫徹。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第一次人身保護權申請失敗的罪犯,可以聲稱其他違憲情節因此整個程序必須重新開始而提起額外的人身保護權申請。
假釋,赦免與減刑
傳統上,假釋委員會在釋放罪犯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州均有由州長任命的假釋委員會。假釋委員會通常是大假釋局的分支機構,假釋局是在罪犯釋放后對他們進行監督的機構。囚犯符合假釋的條件是個州法律的問題,所以各州有相當地不同。
依判決制度法官只確定最高刑期,例如,囚犯可以在三分之一刑期后獲得假釋。一般假釋委員會成員在監獄與囚犯進行簡短的會面。委員們一般注重囚犯在監獄內的改正,但是總是考慮進犯罪事實以及囚犯先前的犯罪記錄。
最后,各州州長有權對本州的罪犯進行假釋和減刑。聯邦總統對聯邦罪犯也有相同的權力。通常,法律規定的假釋委員會對申請進行評審,調查以及作出肯定的建議書提交行政長官。州長,特別是在多數具有大量死刑判決的州,常常被要求減少死刑判決。與許多國家不同,大赦不是美國法律的一部分也不是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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