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軍 ]——(2012-4-24) / 已閱7001次
責任原則是刑法理論中的靈魂,責任原則的發展就是刑法理論發展的歷史縮影。從結果責任、心理責任到規范責任,再到功能責任,刑法中責任理論的線性發展代表了刑法文明的不斷進步
結果責任論——
蒙昧時代的責任觀念雛形
結果責任論是最早的一種責任觀念,它重視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問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和意愿如何,更不問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值得譴責,都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結果責任還有兩種變化形式,一種是團體責任,是指只要行為人屬于某一團體,該團體中的其他成員都要因為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如連坐制度;另一種是物體責任,即讓動物、植物、自然現象和尸體等也承擔刑事責任。
結果責任論的產生和存續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類還處于愚昧時期,人類因為自己的無知,而把人當做物來對待。由于人類還沒有認識到自身的力量,就習慣于依靠“魔法”維持秩序。在發生了危害結果時,人們不能自己查明危害結果的原因,就會進行神明裁判。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結果責任論必然會走向衰落。
心理責任論——
科學祛魅帶來人的尊嚴
心理責任論認為,只有在行為人與危害結果之間同時存在客觀的因果聯系與主觀的心理聯系(故意和過失)時,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將刑事責任與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相聯系,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在刑法中早就存在考察行為人故意與過失的觀念,它是古老刑法文明的遺產。在歐洲,這一觀念可以追溯到羅馬人的十二銅表法。
第二,是工業革命后自然科學的發達帶來的除魔化,促進了人的解放,啟蒙思想家開始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來解釋犯罪現象。
第三,心理責任論的產生,是受到了實證主義哲學的直接影響。實證主義哲學主張一切從實證出發、一切科學思考都要讓事實來說話。故意與過失,作為心理上的“客觀事實”可以被測量,這是心理責任論的前提預設。
心理責任論具有刑法史不可低估的意義,它使人只對與自己的主觀相聯系的東西負責,從而為現代意義上的責任原則奠定了基礎,在刑罰中體現了人的尊嚴。
但是,心理責任論存在缺陷,它并未對刑法中的責任問題進行完整的解決。心理責任論過于重視心理事實本身,而忽視了對心理事實的評價。
規范責任論——
自由意志作出的選擇
為克服心理責任論的缺陷,規范責任論應運而生。規范責任論認為,刑法中的責任是行為人在實施不法行為上存在的譴責可能性。在行為人能夠根據法律的要求實施合法行為時,行為人卻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人就有責任;在行為人具有實施其他行為的可能性時,行為人卻選擇了實施違法行為的,行為人就應受譴責。規范責任論強調的是對行為人主觀心理的評價。
規范責任論的哲學基礎是“新康德主義”。在新康德主義的影響下,德國刑法學家弗朗克從對人的主觀進行價值評價出發,提出了規范責任論——責任是行為人在違反義務的意志形成上所存在的非難可能性,“當某人實施了一個被禁止的行動,人們可以由此對他進行非難時,就因為責任而將該行為歸屬于他。”
規范責任論回答了心理責任論沒有解決的問題:之所以不能對精神病人進行責任非難,不是因為他不具有心理意義上的故意,而是因為不可能要求他作出符合法律的意志形成;對無認識的過失進行責任非難,也不是因為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沒有認識,而是因為行為人在履行其注意義務上所顯示出的不加關心,缺乏法律所要求的為履行其注意義務而形成相應的動機。
但是,規范責任論的缺陷在于,它沒回答是什么決定了行為人能夠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動?是否在行為人沒有能力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動時,他就必定是無責任的?行為人在行為時處于非常的狀況,他就總是無責任的嗎?例如,對慣犯、累犯而言,行為人難以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動,因為與形成習慣相比,改變習慣是更困難的事。但是,法律并不因為行為人的習慣而降低他的責任,相反,會根據他的犯罪經歷增加他的責任。以上問題,規范責任論都無法作出完滿解答。
此時,需要一個比規范責任論更圓滿的理論來解決刑法責任問題。
功能責任論——
強調對法規范的忠誠
現代社會是一個價值多元的陌生社會,為了在多元乃至沖突的價值追求下,仍然可以實施正確的行為,人們只有求助于法律。直白地說,在法律任何灰色的地方去撈取最大的利益,即使這樣做被別人說成是卑劣,也不會改變所獲得利益的歸屬。特別是在刑法中,沒有規范違反,就沒有利益損傷。因此,在現代社會,法規范是人們正常交往的根據,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權利期待其他社會成員根據法規范去行動,如果這種期待落空了,那么責任就不在于懷抱這種期待的人,而在于使這種期待落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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