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萍 ]——(2012-4-25) / 已閱26347次
2011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擴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范圍”的通知。同年5月4日,又會同省司法廳出臺“加強刑事案件指定辯護工作”意見,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該省各級法院除認真落實省高院規定的應擴大指定辯護的9種情形外,部分法院還將被告人開庭時已滿65周歲、被告人系少數民族且不懂漢語、案件有涉外因素、共同犯罪中其他同案被告人均已聘請辯護人等也作為應當指定辯護人的情形。
該省法院還聯合司法局共同推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規范指定辯護流程。
(詳見本報2011年5月28日一版)
榮昌
充分尊重當事人人身權利
給被告人準備相關法律條款和供其擱置文書的桌子,為公訴人、被告人與其辯護人三方提供同樣的證據資料和礦泉水,休庭時讓久未見家人的被告人當著法官的面與家人交談,讓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充分使用其話語權,充分尊重當事人人身權利。
2011年7月21日,這些在現行刑事審判模式中不常有的做法出現在了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一起涉嫌詐騙罪案件的庭審現場。
(詳見本報2011年8月3日一版)
社會評議
■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
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很大的進步。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
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是本次修改最大的亮點。刑訴制度關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刑訴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于司法機關在刑訴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
■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
刑訴法的修改還使過去比較原則性的規定更加明確和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比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過去司法機關也有一些規定,但這次修法規定了一套排除程序。誰提出來排除非法證據,之后怎樣審查,審查后如何裁決等等,有了一套具體明確的規定,這樣在司法過程中容易操作。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
這次修法主要調整了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關系問題,改變了過去偏重打擊和懲罰犯罪的做法,把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結合起來。
■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
刑事訴訟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還在于保證無辜的人不受追究。作為普通的公民,每個人都有發生犯罪的可能;但是作為國家,應該追求最高的善,這就要求國家在任何時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錯誤,特別是不能犯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財產和生命的錯誤,保證無辜的人不受追究是刑事訴訟的底線。刑訴法實際上是一部涉及公民權利保障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所以法律界也稱之為“小憲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權,這非常重要。將“尊重與保障人權”寫入第二條,而不是寫到作為宗旨的第一條,就是為了把它作為刑訴法的任務和原則,從而有更強的務實性和針對性。
(作者為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