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興吾 ]——(2003-9-29) / 已閱49297次
⑶、在BT項目履行過程中
BT項目企業對建筑工程、物資采購等一系列的招投標活動和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包括項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建設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合同、勘察設計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供用電合同、保險合同等,公證機構都應當提供服務,公證員應根據具體工程類別,對設計方面、建設方面、物資采購方面、設備供應方面的情況進行深入細致地分析,幫助完善其合同條款,依法嚴格審查,出具相應的要素式公證書。
⑷、在BT項目轉讓過程中
BT項目的投資方完成BT項目工程建設后,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政府組織交工驗收,合格后投資方向政府申請移交,政府書面確認后,政府即擁有該BT項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BT項目轉讓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更有利于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給予BT項目企業政策的優惠
以BT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投資者對項目帶不走,相比有的投入產出企業,BT項目企業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應當把對BT方式投資者優惠政策確定下來,以消除BT項目投資者的顧慮。把BT項目投資者降低工程質量、加大建設費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資轉移到以確定的優惠政策來涵養BT項目投資者上來。實施有利于企業投資的項目管理政策、財稅優惠和補貼政策、社會保障政策,切實降低項目投資風險。
3、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
我國目前對外商投資基礎設施有限制性規定,因此,政府可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BT項目,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政府可通過以下途徑監督:⑴、明確方向--提供技術資料、培訓管理人員、有效地發揮財力資金的杠桿效應,確保BT項目工程質量;⑵、確定指標--設立相應的資產、質量狀況指標。如施工隊伍與承包人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且獨立管理或承擔某一部分施工的,應視為分包;⑶限定數量--明確規定每一指標的上、下限。政府要確定BT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額、工程時間節點及完工日期,并確認投資方投資額;⑷、監督范圍--負責BT項目的全過程監督。政府對BT項目的設計、項目招投標、施工進度、建設質量等進行監督與管理,有權向投資方提出管理上、組織上、技術上的整改措施;⑸、法律途徑--若發生私自更改或超過規定數量的可訴之法律。實行建設市場準入制度,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如發現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時有權進行調查核實,承包人應提供有關資料并配合調查。如分包成立則按違約處理。
4、建立BT應對風險機制
BT項目所需資金越大,實施時面臨的風險就越大,風險的妥善處置關系到項目成效,需要對投資風險的管理對策進行研究,因而從項目跟蹤階段就進行有效的風險分析和評價,確定風險種類,擬定相應的風險回避對策,以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一是有遠見、規避未來的風險。如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法律風險、環境與移民風險、經營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市場風險等;二是合同中增加防范風險的條款;三是建立與外方談判的專業隊伍,提高談判水平。
5、完善BT項目的立法
由B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確定,工程質量的檢驗以及財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確定政府權力。但目前,我國尚沒有關于B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加快立法步伐,我們盼望早日出臺一部完善的能夠對BT投資起積極作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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