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興吾 ]——(2003-9-29) / 已閱22665次
公路建設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探析
馮興吾 方松林 胡明寰
內容摘要: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本文分析了合同的法律特征,閘明了當事人的義務,重點指出了發包方、承包方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公路建設承包 合同 違約 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69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公路建設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工程名稱和地點,工程范圍和內容,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工程質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條件,工程造價,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日期,雙方相互協作事項,違約責任等。
根據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的規定》,合同還包括合同通用條款、合同專用條款、技術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授標書附錄、中標通知書以及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一、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具有計劃性和程序性
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根據國家批準的投資材料、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和規定的程序簽訂公路建設承包合同。
2、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
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標的只能是公路建設工程,而非一般的工作成果。
3、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
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主體是建設人和承建人,建設人即發包方,承建人即承包方。從事公路建設承包的承包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㈠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㈡有與其從事公路建設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㈢有從事相關公路建設所應有的技術裝備;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根據交通部2002年12月5日發布的《關于對參與公路工程投標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業資質要求的通知》指出,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公路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承包范圍內承包工程,不得跨資質序列、越級、超范圍承包工程。
4、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嚴格性
國家對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實行特殊的管理、監督,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行政監督,對合同的撥款、結算進行銀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
5、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聯系結構具有復雜性
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可以由一個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按標段簽訂合同。大型公路建設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公路建設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承攬,承包人各方對該公路建設工程承擔連帶責任。禁止承包人將其承攬的全部公路建設工程或者公路建設工程的主要部分轉包他人。同時,也禁止承包人將其承攬的全部公路建設工程或者公路建設工程的主要部分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他人。
二、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的義務
1、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發包方的義務
⑴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證和占道、爆破以及其他的許可證。
對承包方開工所需的永久占地辦妥征用手續和青苗、樹木、房屋建筑、管線設施等的拆遷賠償手續,通知承包方使用,以使承包方能夠及時開工。同時,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對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引火索等)的運輸和保管,并接受當地公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⑵確定建設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和定位標準、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如S322涇縣段改建工程涇縣至茂林段公路項目起于涇縣西北太園(0K+000),途經新屋、李園、靠山、毛田灣、沙園,經溪口過青弋江,沿老路止于茂林鎮(38K+960,斷鏈后實際長38.47KM)。支線起于毛田灣止于云嶺(長4.036KM)。
⑶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的民房和障礙物。
⑷按雙方協定的分工范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從開工之日起,發包方應提供公路建設工程和將用于或安裝在公路建設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⑸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文件,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
如在材料、設備預付款的支出方面,發包方應給承包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設備預付款,以供購進用于和安裝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種材料、設備。
⑹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公路建設承包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人。
如應按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規定向承包方提供全部設計圖紙,可能附有的計算書和有關技術資料,以及由監理工程師簽署的變更設計圖紙,或由承包方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工藝圖、計算書和其他技術資料。
⑺派住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項。
⑻負責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商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按公路建設承包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
2、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義務
⑴負責施工場地地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水、電、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如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為了出入現場和施工運輸,應自覺養護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臨時道路和橋梁(包括利用加固的村鎮便道)。
⑵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承包方應在公路建設合同簽訂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報告,內容包括施工管理機構的建立,勞務、機械設備、材料的進場情況,臨時設施的修建及總體施工組織的設計等。
⑶按公路建設承包合同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采購供應和管理。
⑷及時向發包人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報告。
⑸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說明書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承包人應加強質量管理,建立質量責任制。經理部、工區(工段)設專職質量員,班組設兼職質量員。分項施工的現場均應實行標示牌管理,寫明作業內容和質量要求,要認真執行三檢制度,即自檢、互檢、工序交接檢驗制度。
⑹已完工的工程,在交付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現場。
在簽發交工證書時,承包人應從施工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方裝備、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設施,并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整潔,達到監理工程師認為合格的使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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