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建平 ]——(1999-9-1) / 已閱36144次
電 子 合 同 效 力 問 題 之 探 討
鎮江市京口法院 蔣建平 楊毅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稱契約。它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在電子技術引進前,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
即使是后來產生的包含電子脈沖應用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
憑借從接收機中得到的一張通訊記錄紙,來形成書面的證據。隨著電子
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
卻不再以紙張為原始憑證,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
鑒于我國目前對電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 但結合國際通
行觀念,可暫將其概念理解為: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
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所謂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 從終端機輸入信
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
的信息。而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網, 按照商定的標
準采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數據。
二、電子合同的特點
電子合同雖與傳統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體相同,同樣是對簽訂合同
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
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
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
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
代替。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
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
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
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
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迄今,我們對“文件”并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
書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種信息。
但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
必要性。聯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采用了《電子商業示范法》,
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
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我國即將于1999年10月1 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將傳統的書面合
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
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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