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建平 ]——(1999-9-1) / 已閱36145次
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
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 同
時,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 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
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
按照法理學的理論,只有直接證據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案件主要事
實,而間接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系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因此,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如何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認定
案件事實將是最主要的工作。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包括形成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
3、審查電子證據與事實的聯系。只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邏輯上
是相關的事實才能被認為是證據。
4、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偽造、篡改等。
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如與其他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
同一事實,就可認定其效力,作為定案根據,反之則不能。
由于我國上目前尚無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
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 將無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
證據。對此,部分地方法規已有了相應規定,如《廣東省對外貿易實施
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就規定,電子數據服務中心應有收到報文和被
提取報文的回應和記錄。電子報文的存貯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進行電
子數據交換的協議雙方發生爭議時,以該中心提供的信息為準。
四、認定效力需注意的問題:
1、在實踐中,雙方均予認可的電子證據, 其打印件應當作為證
據認定。因為當事人的承認性陳述本身就可以作為證據認定,而這種承
認性陳述又可被電子證據的內容所印證,所以,應當認定。
2、如當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 除
對方認可,否則無論對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證,該打印稿均不可作為定
案根據,因為根本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這時不能以對方舉不出反證
而確認該證據有效。
3、對有爭議的電子證據,應先核對其電子簽名,如相符, 應認
定系擁有該電子簽名的人所收發,因為電子簽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電
子標記,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應當有保管義務,即使為他人盜用,也
應對善意相對人承擔責任;但如未用電子簽名,在目前網絡立法尚不完
備的情況下,則較難處理,但筆者認為,對于輕信未采用電子簽名的合
同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審查不嚴責任。
4、由于電子系統的專業技術性太強, 如使用公用資源的非注冊
用戶或電腦“黑客”的侵襲就應另當別論。因此,對電子證據的取證將
十分重要。目前,只能向網絡服務提供商作調查和證據保全,查明對電
子證據有無刪改,再確定收發件網址與時間等。必要的情況下,應當引
入專家評定制度,即由專門機構和專家對技術上的問題進行認證鑒定,
以保證最大限度的公正合理性。
(212001 江蘇省鎮江市烈士路1號京口法院 蔣建平 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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