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2-5-9) / 已閱25996次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ǘ]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第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通常所稱的“掛靠”):
(一)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按照《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發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當事人應參照合同約定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掛靠建筑企業名義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及房屋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解答》
2.如何區分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掛靠與內部承包?
對于建設單位內部承包合同,應當認定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此并不禁止,該承包人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一方以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而掛靠則是指實際施工主體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該實際施工主體與被掛靠企業間并不存在隸屬或管理關系,構成獨立主體間的承包合同關系,如果掛靠單位并無相應施工資質的,應認定該承包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二者區分主要應從合同當事人間是否有勞動或隸屬管理關系,承包工程所需資金、材料、技術是否由對方當事人提供等進行判斷。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