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2-6-3) / 已閱21188次
[內容提要]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或職務負責的范圍和相應的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來自所在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職責來源于法律、黨紀、法規、規章、三定方案及規范性文件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則根據其在行政機關的崗位、職務和分工來確定。
[關鍵詞] 行政機關 工作人員 職責 確定
一、引言
2012年4月15日中央電視臺《每周質量報告》播出《膠囊里的秘密》:
浙江省新昌縣儒岙鎮是全國有名的膠囊之鄉,有幾十家藥用膠囊生產企業,年產膠囊一千億粒左右,約占全國藥用膠囊產量的三分之一。
在長達8個月的暗訪中,記者發現河北學洋明膠蛋白廠和江西弋陽龜峰明膠公司,用工業廢料“藍礬皮”生產的明膠,通過隱秘的銷售鏈條,流入儒岙鎮部分膠囊廠生產藥用膠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版)》規定,藥用膠囊以及使用的明膠原料,鉻含量不得超過2mg/kg。記者在儒岙鎮華星、卓康兩家膠囊廠,分別對“藍礬皮”生產的明膠和藥用膠囊取樣,送到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經過檢測,這兩家廠明膠的鉻含量分別超標30多倍和50多倍,藥用膠囊的鉻含量分別超標20多倍和40多倍。
記者又在北京、江西、吉林、青海等地,對藥店銷售的一些膠囊藥品買樣送檢。經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檢測,9家藥廠生產的13個批次的藥品所用膠囊的鉻含量超標,其中超標最多的達90多倍。
鉻超標膠囊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嚴肅依法查處。在查處生產銷售鉻超標膠囊行為人的同時,紀檢、監察、檢察機關也開始查處監管人員的瀆職行為。2012年5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部分省級檢察院查處鉻超標膠囊事件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座談會。
所謂的瀆職罪是刑法第九章規定的一類犯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背公務職責的公正性、廉潔性、勤勉性,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
無論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都涉及到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具體到某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具有某項職責才有可能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換言之,不具有某項職責,就不可能追究其有關該項職責的責任。因此,研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如何確定具有很強的實際意義。本文則專門研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主要是具體職責如何確定。
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概念
在我國,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行政機關是按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職能最復雜、規模最大、機構設置最多、工作人員最多的國家機關。具體的是指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即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及特征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或職務負責的范圍和相應的責任。
職權是國家權力所在;而職守則是國家對被賦予國家權力者義務的要求。在言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時,一般將職守理解為職責。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是指崗位或職務的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的特征
1、法定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
2、強制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是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強制性的責任。
3、排他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必須由法律授權的人員來行使,不能由其他人隨意行使。
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的確定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來自所在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職責來源于法律、黨紀、法規、規章、三定方案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則根據其在行政機關的崗位、職務和分工來確定。
(一)行政機關職責來源的形式
①法律
規定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協管部門,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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