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粘國魁 ]——(2012-6-4) / 已閱8785次
長期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的特點是個人權威主義和人治。經歷過十年動亂的“最高領袖”的“最高指示”作為唯一的法律的歲月,人治的陰影并未完全消亡。民眾中仍然幻想“青天大老爺”伸冤,既是制度不完善的反映,也是人治思想的招魂。民眾期待“青天大老爺”(人治)的潛臺詞是法律制度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保護合法利益維持社會關系。“信訪不信法”就是長期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的后遺癥——人治的效率優于法治(前提是找對“人”),法律的一般性調整比不上個人權威有針對性的過問。
⑶民眾的公民意識還未完全確立,處在守法的低層次,無法達到信仰狀態,無法短期內培育司法公信的理念。
公民意識是指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地位的自我認識,也就是公民自覺地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為思想來源,把國家主人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自我認識。它圍繞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范,等等。它強調的是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責任意識、公德意識、民主意識等基本道德意識。大多數中國公民正在向公民意識過渡,但原為達到這個要求。目前大家仍然處在守法的低層次階段,受傳統民刑不分的影響把法律和刑法、制裁等同,守法是懼怕法律的懲罰,根本無法產生對法律的信仰,無法短期內培育司法公信理念。
五 司法公信與中國法治的融合。
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國沒有西方法治的傳統,缺少適合法治生長的本土資源,也就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培植司法公信,然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要求我們也不能脫離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中國語境下司法公信的現代化之路,是世界普遍規律和中國具體國情相結合的選擇。
(一)明確中國現階段法治化目標。
中國現階段法治化目標是法律制度的確認、法律精神的轉化、守法的普及。“現階段”就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劃。
1法律制度的確認就是先要讓制定的法律得到承認——既要有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的承認,還要有守法者的承認,前者的承認更重要,只有前者的承認,才能給后者做出榜樣
2法律精神的轉化即讓傳統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慢慢過渡到現代的法律文化,由人治到法治,由權力本位到權利本位,由集體至上到保護個人。
3守法的普及不僅指守法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不作出違法行為或遵守法律義務,更是指守法主體能夠真正認同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和體現的價值,并以之為標準要求自己。
(二)確立培育司法公信的適宜目標。
在中國目前的法律發展水平,用“信仰”來描述公眾對于法律的把握顯然非常奢侈,還有很多公民處于知法守法的低層次,守法是由于懼怕法律的制裁。現階段司法公信的目標必須符合現階段的法治發展情況和公民的法律素質情況,具體來說如下:
1使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首先對法律的功能有完整的認識,可以把法律作為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工具,解決權利爭端的標準。
2承認法律調整社會關系地位的至高性及不可替代性。
3認同法律所體現的社會價值,并能夠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正確對待宗教因素對司法公信的作用。
盡管宗教在西方法律的發展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在塑造西方人法律信仰方面更是舉足輕重,但是中國沒有西方的宗教傳統,沒有宗教法律文化,這就不可能沿襲西方塑造司法公信的模式。
失去宗教的支持,中國司法公信的塑造更應該著眼于法律本身的完善及與現實生活的契合。在宣傳教育上更應該突出法律的神圣性與公平性。同時應看清楚宗教的歷史作用,吸取宗教在法律發展中的積極方面,把法律與宗教共有的四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結合起來。
(四)把司法公信具體化,和利益相關。
抽象的司法公信問題對缺乏宗教信仰的大眾來說只是枯燥的理論問題,是法學家的自說自話,要和公眾關心的焦點一致,必須使抽象的理論問題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公信對象只有在釋放相關利益或者利益可能性的前提下,才有被主體信仰的可能,無論是宗教還是科學,概莫如是。
(五)由法律工具主義到法律理想主義的過渡。
對法律工具主義不能完全否定,恰恰是前法治社會過渡至法治社會的一個起點。法律最外層的表述就是定紛止爭的工具,如果不具備工具的作用,也就無所謂法律的作用。在中國現階段必須先把法律工具主義做好,使大眾相信法律可以解決問題,這是“信法”的階段,然后過渡到法律理想主義,這是“司法公信”的階段。
(六)與本土文化相結合的司法公信力塑造
恢復傳統文化中與現代價值觀并行不悖的元素,完成中華民族精神的轉化,其中法治是中華民族精神結構性轉換的目標和基石。市場經濟的發展歷程表明法治精神曾起過并現在仍然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正在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是題中之義,可以在建設法治的過程中把“權利”、“自由”、“秩序”等法治元素作為普世的價值取向吸納到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里來,成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法治成為民族精神轉化的關鍵,司法公信就可以和本土文化融合在一起而不發生排斥。
六 結語
司法公信的命題在中國語境下發生意義需要把法治的一般原理和中國國情結合起來,厘清理論邏輯的思路,制定適宜的目標,完成法律移植與本土資源的整合,使司法公信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參考文獻:
[1]謝暉,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義探析[J]. 寧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8卷1996年第3期(總第70期)
[2]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M].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
[3]熊偉,法律信仰何以可能[J].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04,
[4]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5]李海清,法的信仰——一種政治哲學的分析[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6]范忠信,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精神[M].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7]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8]江山,中國法理念[M]. 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
[9]于慎鴻,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解決途徑[J],信陽農業高等專科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
[10]須海波,中國文化精神與法律信仰的缺失[J],消費導刊,2007年6月
[11]朱瑪,法律信仰與中國法治化[J],觀察與思考,2001年第10期
(作者: 粘國魁 濟陽縣檢察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