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雁春 ]——(2012-6-7) / 已閱11041次
鑒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部門眾多,分工過細,可能交叉重疊,管理混亂的現狀,《食品安全法》最新規定,在現有分段監管體制的基礎上,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雖然國家層面已經成立最高級別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但各地政府也應在廳、局際食品安全聯席會議的管理架構上有所突破,成立省一級或市一級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各地最高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小組,賦予相應的行政權力,統一協調、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各個部門,打破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重復執法、互相推諉的局面,真正建立起一套從國家到各省再到各市,長效的、全覆蓋的監管體系,為食品召回的實施奠定基礎。
(三)建立完備的食品召回制度
首先,為確保所有已發現的和潛在的缺陷食品都能盡快召回,推行食品溯源制度,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都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其次,對食品召回實行分級管理,這可借鑒美國的三級分制度,鑒于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和食品產業發展狀況,目前我國政府應將監管重點放在第一級和第二級食品上,對于第三級食品可以采取鼓勵召回的態度。其次,規范食品召回程序,編制一套規范的操作性強的食品召回程序,包括制定食品召回計劃、啟動食品召回、實施食品召回、食品召回完成評價、不實施召回的法律后果等環節的具體內容,讓有關責任主體以及管理部門在具體食品召回中明確其義務和職責。尤其需要重視的是重要的不實施召回的法律后果,在市場經濟中有義務而無責任的法律制度在實踐中是無法實施的,特別是在我國食品生產企業自身總體素質不高,自律性差的情況下,必須強調法律責任,要加大對消極召回或拒絕召回者打擊的力度,讓違法者不能、也不敢逃避召回的法律責任。
(四)創建食品召回責任險制度
召回需要成本,尤其是大規模的食品召回,可能使企業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這就導致許多企業寧愿隱瞞真相、拖延時間,也不愿意實施召回。因此向保險人轉移食品召回風險成為企業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食品召回保險的主要內容是承保有缺陷的被保險產品由于已經導致或可能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必須召回所產生的“召回費用”,包括:告知費用、運輸費用、倉儲費用、銷毀費用、雇傭額外勞動力費用、員工加班費用、重新配送費用、聘請專業顧問進行危機處理的費用,以及其它合理及必要的費用。筆者建議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食品召回責任保險應為強制性的,由此才能確保出現召回事由時,企業能主動及時地對其缺陷食品進行召回。此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加強企業抵御由食品中毒、消費者傷亡賠償等引起的各種突發事故的能力,使企業經營活動穩步發展,還有利于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機制,減輕政府部門的救助壓力,促進食品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更加和諧。
四、結語
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一方面體現了政府重視民生以人為本的宗旨,展現了國家的人文情懷;另一方面給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搭建了一個宣揚自己社會責任感的平臺,堅定自己誠信治企的決心;最重要的是可以讓消費者更放心的選擇多樣化的健康食品,為消費者營造一個良好的食品消費環境。食品召回制度的實踐效應除取決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外,還受到監管部門執法水平、企業自律意識,以及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影響,需要三方對食品召回制度的正確理解和執行,相互協助,共同推動。筆者相信,隨著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實踐深入開展,食品召回制度必將逐步完善起來,從而有助于在我國形成健康、有序的食品市場環境,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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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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