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12-6-11) / 已閱15773次
注釋:
[1]參見胡云騰、于同志:《案例指導制度若干重大疑難爭議問題研究》,《法學研究》2008年第6期。
[2]當然,在大陸法系有個別國家(如法國),并沒有完全承認判例是法律淵源。參見[美]馬丁·夏皮羅,《法院:比較法上和政治學上的分析》,張生、李彤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201頁。
[3]《中國審判案例要覽》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共同主編。
[4]同前注[1],胡云騰、于同志文。
[5]參見夏錦文、莫良元:《司法轉型中指導性案例的生成機理》,《法律科學》2010年第4期。
[6]參見魏勝強:《為判例制度正名》,《法律科學》2011年第3期。
[7]參見王玧:《司法解釋的制定、適用及其改革之思考》,《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
[8]See H. L. A. 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71, No. 4 (Feb.,1958),PP.593-629.
[9]See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Duckworth&Co.,1996, pp.81-130.
[10]參見林立:《法學方法論與德沃金》,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頁。
[11]參見[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302~303頁。
[12]參見蔣安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法制資訊》2011年第1期。
[13]同前注[1],胡云騰、于同志文。
[14]同前注[11],卡爾·拉倫茨文。
[15]See James Holland&Julian Webb, Learning Legal Rules, 6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183
[16]同前注[1],胡云騰、于同志文。
[1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決書(2004)民二終字第54號。
[18]同前注[15],James Holland、Julian Webb書,第184頁。
[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9)民申字第1760號。
[20]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號。
[21]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監字第15-1號。
[22]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509號。
[23]在該案件中,當事人在一家美容店做醫學美容,由于美容師操作上的原因,美容做壞了,對當事人的容顏造成了損害。受害人要求在賠償治療費、修復費的同時賠償精神損害,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美容師對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損害不服,進行申訴。參見張琪:《論尋找指導性案例的方法》,《中外法學》2009年第3期。
[2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終字第9號。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1991年5月13日)。
[26]李廉、張桂岳、孫志成主編:《邏輯科學綱要》,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5頁。
[27][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許家馨、李冠宜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頁。
[28]同前注[12],蔣安杰文。
出處:法學 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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