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冬青 ]——(2012-6-18) / 已閱9933次
在現代刑事司法中,定罪公正和量刑公正一起,構成了司法公正的豐富內涵。而目前,我國量刑不公的問題卻日益凸顯,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學界與實務界也開始關注和研究量刑問題。但人們往往是從實體法的角度研究量刑,其實,量刑公正不僅是實體問題, 更是一個程序問題。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化是實現量刑公正的程序路徑,但量刑程序的科學設置不僅僅是將傳統的混合模式分離為相對獨立的定罪程序和量程序,還要對量刑程序補充程序公正的要素。而針對量刑程序所設置的科學和完善的量刑證據證明規則體系正是保障程序公正的至關重要的一環。
關鍵詞:量刑證據 責任分配 法庭調查 量刑程序
我國的刑事庭審程序一般是在被告人做最后陳述后, 經過合議庭的評議, 由審判長就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一并作出判決,而并非像英美法系國家那樣區分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我國的做法致使定罪證據、量刑證據在庭審過程中一并被調查, 造成量刑證據影響法官定罪、同罪名不同罰、律師量刑辯護難等諸多有違量刑公正的問題。重定罪輕量刑的問題長期沒有得到解決。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改革中計劃完成的十項任務,其中第四項任務就是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中,自此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地展開了量刑程序改革,那么怎樣才能逐步實現量刑公正?實現量刑公正的關鍵是什么?筆者認為量刑問題的解決需要建立在量刑證據的基礎上,是否取得全面準確的量刑證據是能否實現量刑公正的關鍵。因此,收集整理量刑證據是支持量刑活動的重要工作。
一、量刑證據的界定
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刑事案件真實情況與案件有實質關系且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客觀事實。量刑證據,是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是指刑事訴訟案件的辯雙方依法收集的,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重的一切事實。與量刑有關的證據通常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包括涉及自首、立功、認罪態度、慣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贓等在內的各種獨特事實信息;二是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平常表現、前科劣跡、成長經歷、社會交往、家庭情況、受教育狀況;三是被害人的情況,包括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情況、受害結果、獲得經濟賠償的情況及其表現出的懲罰欲望。【1】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證據的全面性因不同案件的千差萬別而不盡相同,并不能因概括化的歸納而窮盡。
量刑證據具有證據的一般性質并具有下列特性:1.量刑證據并非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的關系,量刑證據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評價,不要求其一定與案件事實必須有實質性的聯系 2.收集主體的多元性,量刑程序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要充分調動各方力量,確保法官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取有關量刑的信息,因此,控辨審等訴訟各方在量刑程序中都會協同致力于量刑證據的調取 因此,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是負有證明責任的收集主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其主張的事實也負有收集責任,另外,被害人,自訴人也是量刑程序的參與主體 3.量刑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量刑證據收集主體的多元性決定了量刑證據的多樣性。
二、量刑證據的分類
量刑證據可以被區分為純粹的量刑證據與定罪量刑混合證據。純粹的量刑證據是指與案件中量刑事實相關的,用以影響法官裁量決定刑罰的根據。依照我國相關規定, 常見、主要的純粹的量刑事實主要包括上述三種量刑證據的第一、二種。這些案件事實中有法定量刑情節也有酌定量刑情節, 有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節也有對其不利的量刑情節,但純粹的量刑事實最大的特點是,這些案件事實只能對法官裁量決定刑罰產生影響,而對法官定罪沒有任何幫助。 定罪量刑混合事實及證據是指,它們既是定罪事實及證據又是量刑事實及證據,對定罪量刑都會產生影響,這些事實及相關證據,定罪不能沒有它們,量刑也不能缺少它們。因此, 稱其為定罪量刑混合的事實及證據。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類事實及證據“一人分飾二角”, 不可能從定罪和量刑的角度加以分割!2】常見主要的定罪量刑混合事實有:被害人數量、犯罪手段、犯罪數額及情節、是否使用武器、是否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被告人的年齡、精神狀況或身體狀況、身份、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主犯、從犯、脅從犯等等。
三、量刑程序規范化建設中量刑證據收集的責任分配
(一)偵查機關的量刑證據收集責任
偵查機關是第一個接觸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主體,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調查、發現、收集一切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材料,因為案件能否正常處理,很大程度上由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是否充分決定。因此筆者認為偵查機關應當盡職盡責地收集提供與量刑有關的所有證據,包括罪重情節證據、最輕情節證據。
。ǘz察機關對量刑證據負有核實、收集責任
在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負有核實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所有證據,包括量刑證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犯罪輕重的各種證據。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不僅有核實偵查機關移送的量刑證據,也由收集量刑證據的責任。
(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其量刑意見有提供量刑證據的責任
作為訴訟主體的被告人,當訴訟活動進行到量刑階段時,已經失去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唯一的希望就是在量刑階段提供盡可能充分的量刑材料支持其量刑意見 實際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證據的責任是實現其所主張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承擔量刑證據旨在使其積極舉證,將自己掌握的證據提供給法庭,使法庭能夠全面掌握有關量刑信息,從而維護被告人的利益。
。ㄋ模┍缓θ思白栽V人的量刑證據收集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自訴人都可以參與到量刑程序中,提出量刑意見并提供量刑證據 其實,被害人在刑事審判中應充當雙重訴訟角色:一是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司法裁判的制作過程,通過發表意見和參與之爭辯論,對法庭的裁判結果施加積極地影響;二是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使得一些新的量刑事實出現在法庭上,促使法庭量刑信息的全面和量刑的適當。當然,若提供不出相應的量刑證據,就有量刑意見不被法庭采納的可能。因此,被害人及自訴人也有量刑證據的收集責任。
四、量刑證據的法庭調查
任何證據都要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的法庭調查活動, 量刑證據也概莫能外。純粹的量刑證據與定罪量刑混合證據應當有區別地分別在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中進行法庭調查。
(一) 純粹量刑證據的法庭調查
純粹的量刑證據應當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中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原因包括:
第一,我國的司法現狀是不區分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更談不上區分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所有證據一并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這就使大量的與被告人品格或者社會危險性相關的純粹量刑證據影響法官公正定罪,使法官對被告人產生先入為主的“好印象”或者“壞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 純粹的量刑證據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中進行法庭調查有利于防止量刑證據影響法官在定罪程序中的中立性, 保障審判公正;
第二,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 由于定罪量刑程序不分,法官通常更加注重定罪的精準性而忽視量刑公正的要求,量刑往往采取粗略地推論方式予以解決,對量刑證據并不進行專門的法庭調查。這就導致缺乏必要的規則束縛法官的量刑裁斷,量刑裁量權有被濫用的可能。所以, 純粹的量刑證據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中進行法庭調查有利于改變法官重定罪、輕量刑的陳舊觀念, 合理抑制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 由于我國沒有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 量刑辯護與定罪辯護是合二為一的。這就導致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有時不得不在辯護過程中一方面志高氣昂地主張被告人無罪,而另一方面又無可奈何地指出如果判決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具有從輕、 減輕的情節, 這無疑是前后矛盾的。審判長有時也會嚴肅地要求辯護律師在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中作出選擇。這樣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權。而將純粹的量刑證據在量刑程序中予以調查則使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兼顧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利于辯護權的實現,利于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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