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劼 ]——(2012-6-20) / 已閱19829次
淺析和諧社會下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小悅悅事件”引發的思考
作者 南京財經大學 法學院 洪劼
內容摘要:“小悅悅”事件的發生,使得人們對于法治和德治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新一輪的探討,在和諧社會中,法治與德治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之間的利弊比較,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其實無論是法治還是德治,都是社會主義前進不可缺少之兩翼.法治與德治的組合能夠與目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融為一體。這種治國方略,不僅吸取了傳統儒法之思想精華,并且體現了這種剛柔并濟的治國辯證關系,二者互為補充,相得益彰,在矛盾中獲得了統一,更好的為社會主義發展道路做出貢獻。
關鍵字:和諧社會 依法治國 以德治國
引 言
在2011年10月中旬,在廣東的佛山發生了一出慘劇:年僅兩歲小的女孩王悅(小名悅悅),在巷子里先后被兩輛車子輾過,而在其被輾到地的七分鐘內,在其身邊經過的十八個路人,面對如此慘烈的情景竟然熟視無睹。最后,一位撿垃圾的老阿姨抱起了這個可憐的小女孩,并在路邊找到了她的媽媽。這就是被傳為“小悅悅”事件的整個過程。這個事件被傳致網上后引發了全社會的關注和熱議,并由此引起了一場人們對現代社會道德體系的反思。這個小女孩在送往醫院后,搶救了數日,還是沒能夠挽回小女孩的生命。
一、“小悅悅”事件所潛存的社會現象
“小悅悅”事件所潛存的社會現象,并不是由某單個行為所導致的,其實際上是一種潛藏在人們心理的道德觀念而集中爆發出來的表象。“小悅悅”事件,不是一個偶然事件,其誘因深深的根植于我們所生活的這個生活群體的價值觀念當中。
(一) 人性冷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危機
伴隨著社會物質生活的日益增長,對于物質的享受和追求,逐漸的成為了這個社會的主流和風尚,貧富差距,各種惡性詐騙案以及不誠信行為的出現,成為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得日益的冷漠的原因,往日親密的鄰里,如今被一座座高樓大廈隔開,曾經的雷鋒精神在現代社會也是越來越少,少到出現一例,就需要媒體去大肆的宣揚,其間所包涵的,并不僅僅是簡單道德退化問題,而應當是根植于社會大背景當中,根植于人們的思維模式當中,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感,無安全感,是對“小悅悅”事件的有力解釋,而所謂的人性冷漠、冷血都將是因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感所導致的表面現象。
(二)法律規范的瑕疵、道德的發揮受到抑制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每個公民應當具備的基本常識,無法律則寸步難行,道德作為社會行為的一項軟性標準,同時也受到了法律的規范,法律規范的瑕疵也當然的成為道德發揮的阻礙。當我們向他人伸出援助之手的時候,我們希望看到的是社會的肯定,而不是那些讓人看了冷冰冰的法律條文。
同時我們看到,現在很多社會現象的產生,也的確是歸根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且我們在法律是往往看到模棱兩可的字句,并且往往會給法官很多的裁量空間,這就直接的導致了很多人們所認為的不公事件的產生,至于其他的,有法不依,包庇犯罪之類的事情,是法律規范意外的事情,就暫且不議了。然而,我們知道,這個世界上任何一項社會制度都不是萬能的,他可能保羅社會萬象,但是總有疏漏的地方,任何一個法學界的泰斗都不可能說自己能夠制定出一部保羅萬象的法律,哪怕是全體法學界都不可能,雖然大陸法系一直希望能夠窮盡法律行為所規范之事,但是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法律本身所規范的就是社會行為問題,但是社會是在不停的進步的,社會行為是千變萬化的,所以相對的,法律規范也要不斷的產生變化,這也是為什么法律具有滯后性的原因。筆者之所以在此就奔問題多言,就是因為針對社會上一些言論,一遇上社會問題,社會矛盾,就激烈的抨擊政府、抨擊法律的行為,這是很不成熟的表現。當然,政府在很多問題上的確
存在問題,對于法律的未雨綢繆也不是做得很到位,往往要出了問題才愿意稍微的重視一下,但是我們不能一產生問題就去做出很激烈的煽動民情的言論。畢竟,很多矛盾的產生不是單方面出現的,我們應當綜合的看問題。
(三)道德體系中本身存在的問題
社會道德的維護,首先應當是社會文化的事,中國剛解放的時候,那個時候中國的法律要比現在不健全的多,規范的缺省達到了相當的程度,并且生活水平也比現在差得多,但是當時的道德水平卻很高,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法律規范的瑕疵并不是社會道德狀況決定因素,道德體系本身存在很大的問題。為什么“小悅悅”事件當中有這樣18個路人,筆者以為,這雖然是個個案,但是偶然中存在必然性,雖然筆者很愿意認為這只是個案。馬克思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社會文化以及道德觀念,也同樣受到經濟基礎影響,目前的社會,可以說是近兩百年來經濟發展的又一高潮,中國的經濟水平正在突飛猛進,但是同時,社會貧富不均及社會浮躁的暴富心理會成為社會道德體系中的毒瘤,當然,筆者不是認為我們應當停下或者放慢經濟發展的步伐,而是希望真得能夠像十一屆三中全會說得那樣,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要一起抓。現在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都是效益為先,這無可厚非,但是對于社會文明以及道德水平卻從未從根本上抓起。無論是政府主導的地方文化還是企業主導的企業文化,都應當更多的傾向于道德水平的建設,而不是僅僅發發宣傳冊或者是拍點公益廣告,給點獎金就了事的,而應當是將此作為對于官員升遷以及職員考評的重要依據,要逐漸的形成社會以不道德為恥的概念。
二、 和諧社會中的法治和德治的關系評述
(一)和諧社會中德治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這次小悅悅事件的出現之后,使得道德問題凸顯出來,筆者曾經看到這樣一個觀點;認為根據馬克思的觀點,既然法律和道德是一種互補的關系,那么,在法律不斷的加強和完善的過程中,根據此消彼長的原理,最終法律將完全的代替道德的存在,成為人們日常工作生活的唯一行為準則,筆者以為,這是對馬克思法治觀念的曲解。我們可以看到,伴隨著人類社會各種關系的不斷發展變化,道德和法律的關系也一直產生著微妙的變化,并且,在人類社會得很長一段時間里,法律并不出在一個關鍵的地位,大多數的社會生活是處在社會道德的調控之下,而在此過程中,法律自身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也一直在不斷的完善過程中。雖然,通過一系列日臻成熟的法條法規,人類社會的生活能夠變得更加的保障有序,而人們的道德水平,由于缺乏一定的評判標準和保障措施,卻一直都是爭議的對象,但是,僅僅從和諧社會的要求上來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民主法治,只是和諧社會構建中的組成部分之一,而類如公平正義、誠信友愛都是需要通過德治的努力菜能夠得以實現的。
(二)和諧社會中的法治與德治的相互促進關系
自從國家出現于人類社會之后,道德和法律就一直通過相互作用的方式維護著人類社會中的一系列關系。“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語出《孟子》,“善”者,道德也,“徒善不足以為政”告訴我們,單憑道德是無法治理國家的,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說,光憑借法律自身也是不能運行的,其同樣需要借助其他的社會因素,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想要治理好國家,就必須要把握好兩者的關系。想要建設和諧社會的,就必須要同時的做好法治和德治的工作,從本質上而言,法與道德都是社會化生活的產物,由社會物質條件所決定,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同時,他們又受到一定的階級政治以及社會意識形態的直接影響,并為其服務。在一定的社會環境和階級意識形態的作用下,道德和法律的基本意識形態和原則是基本一致的,而在和諧社會的構建當中,德治和法治更應當是相輔相承,并且互為輝映的關系。
三、 法治與德治在目前社會中的作用比較
(一)法治作用的優越性和局限性
法治國家的主要特征,就是通過法律治理國家的方式來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而不是通過個人意志和主張來實現國家的管理。這種治理方式要求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各個方面的活動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范來進行,而在這一過程中,不應當受到其他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法治國家的建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法治作用的優越性
(1)理性; 法治的存在的意義,首在理性,其從根本上減少了“人治”社會所帶來的不必要爭端,由于德治往往沒有確定的條文可循,所以對于掌權者的道德要求和個人素質要求比較高,否則很容易導致的專政和任意妄為,而在法治環境下,人們可以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同樣的事情找尋出同等的解決爭端和矛盾方法,而不是對于單一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判斷和裁決,使得人們在同樣的事面前可以享受公平的待遇。并且從法律本身而言,其設置了權利義務的平衡模式,要享受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從本質上詮釋了法律的公平,賦予了法治理性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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