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海瑞 ]——(2012-7-9) / 已閱14943次
4.設立代履行制度。對多子女的老年人因部分子女暫時生活困難或者部分子女已外出下落不明,無法支付贍養費的贍養糾紛案,法院在確定每個子女應當承擔的贍養費份額后,可以判決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其他子女履行全部的贍養義務,代履行的子女有權向代為履行義務的義務人追償。從而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5.建立濫用訴權懲戒機制。對被告濫用訴權企圖逃避贍養老人的行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妨礙訴訟追究責任,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加大遺棄、虐待老年人的刑事處罰力度。對拒不向老年人提供安全、溫暖住所的贍養人,老年人或當地基層組織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及時作出裁定責令贍養人為被贍養人提供安全、溫暖的住所,實踐中,贍養人所提供給被贍養居住的住所應不低于贍養人住處的標準。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五)項、第104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對遺棄、虐待老年人造成老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以遺棄、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
7.實行問責制。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4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剝奪老年人訴權的行為或者未盡保障老年人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政府應當救助暫時急需扶助的老年人!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返23條“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的規定,對一些子女舉家外出,一時不能查找地址或者子女暫時無力支付贍養費,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政府應當給予救助救助后可以向其子女追償。
四、結語
贍養糾紛案件相對于整個訴訟案件來說,雖然數量很少,但有其主體的特殊性和保障的及時性。人民法院應當對贍養案件原告的訴權予以特殊保障,才能維護老年人的合法利益,以弘揚中華民族優良的傳統,保障法治建設下的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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