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晨 ]——(2012-7-10) / 已閱11424次
該理論主張原告僅須舉證證明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證券交易的價格有些許的關聯,就可以被認定為存在損失因果關系。該理論最大的特點在于考慮到影響交易價格的因素很多,在無法一一梳理各因素占多大比例時,認定只要被告虛假陳述行為影響到了交易價格,而不論其具體的波及量,只要給原告交易證券帶來不公就認定因果關系成立。但是后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否定了此理論,認為原告還是應當對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與該證券的嗣后價格的變動之間的具體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
4.對美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損失因果關系認定理論的評價
在司法實踐中,直接后果說無疑給投資者的舉證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由于對證券行業的具體運作以及影響市場波動的各方面認識不足,加上本身此行業就極具風險性,投資者幾乎無法把握導致證券交易價格發生變動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更不用說確切的舉證虛假陳述行為是導致交易價格變動的直接后果了。因此,此理論運用使投資者很難通過司法途徑救濟自身的損失。些許因果關系說就極大的減輕了投資者的舉證責任,因為要證明虛假陳述行為與證券交易價格波動有些許的關聯對投資者來說是輕而易舉的,充分的考慮到了多種因素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時無法精確的分析各因素所占具體比例,為投資者舉證掃清障礙,但卻沒有考慮其他因素給投資者帶來的影響。風險實現說將風險因素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與虛假陳述引起的損失相區分,通過給予被告人對風險存在的情況予以抗辯,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此種因果關系認定理論淪為了投資者的完全保護傘,維護了證券市場各方主體的利益。而我國《規定》對于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系統風險引起的,則不認定存在因果關系這一部分內容就借鑒了此種理論。
對于損失交易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美國司法界表現的相當謹慎,并沒有像交易因果關系認定那樣采取推定原則,原告只有嚴格按照10b-5規則證明損失因果關系,才能讓法院支持自身的訴訟請求。當然,證券市場的特殊性導致引起證券價格波動的因素很多,同時也制約了原告對損失因果關系的舉證證明,實踐中對一類特殊的虛假陳述侵權情形下的損失因果關系證明采取了舉證責任轉換的方式,那就是誘使他人進行交易的情形,即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是原告進行投資交易的主要情形時,原告只須證明原告進行了投資交易使其遭受到了經濟損失即可。這樣的方式無疑緩和了原告舉證的巨大壓力。可以說,美國法律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沒有把舉證責任拘泥于成規,而是更加的務實、更加的靈活、更加的公平合理,同時也為我國司法解釋的援引借鑒提供了好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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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西省萬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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