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春梅 ]——(2012-7-16) / 已閱7265次
現行的勞動仲裁行政色彩濃厚,弊端大,勞動仲裁員的專業化、職業化程度低,按照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成為仲裁員的文化條件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這不僅與國外仲裁員的素質相去甚遠,也無法與我國商業仲裁員的素質相比。必須建立獨立的、高素質的勞動仲裁機構。勞動仲裁機構可以仍設在勞動行政部門,由勞動行政部門配備辦公室和辦公人員,但辦公人員不能參與案件仲裁,只能負責案件登記、信息管理等事務性工作。仲裁員組成可以借鑒《仲裁法》的規定建立仲裁員資格制度、仲裁員名冊制度,聘請法律、經濟、管理方面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培養一支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經驗的高素質的仲裁員隊伍,確保勞動仲裁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公正性。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