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鳳強 ]——(2012-7-24) / 已閱22771次
1、對于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及被告之反訴請求或者判決支持原告本訴請求、支持被告反訴請求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上訴的,應該對本訴和反訴的上訴都進行審理;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上訴,則另一方當事人未上訴部分也作為附帶上訴部分一起審理。
2、對于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本訴請求、駁回被告反訴請求的,只有被告有上訴利益,二審法院對被告的上訴進行審理,但對于一審判決中未上訴部分的內容,也應該等二審判決生效后才發生法律效力。
3、對于一審法院判決支持被告反訴請求、駁回原告本訴請求的,只有原告有上訴利益,二審法院對原告的上訴進行審理,但對于一審判決中未上訴部分的內容,也應該等二審判決生效后才發生法律效力[8]。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離婚訴訟中確立反訴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可操作性,因此我國立法和實踐不應將其予以排除。離婚訴訟中反訴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建議我國在今后的相關立法中給予充分考慮。
【注釋】:
[1]白綠鉉:《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頁。
[2]昌禎主編:《婚姻與繼承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頁。
[3]江偉、邵明、陳剛:《民事訴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215-216頁。
[4]王禮仁:“設立人事訴訟制度之我見”,載《法律適用》2002年第10期。
[5]畢玉謙:“試論反訴制度的基本議題與調整思路”,載《法律科學》2006年第2期。
[6]房保國:“論反訴”,載《比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7]楊春華:“離婚訴訟之反訴初探”,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總第66期。
[8]楊兵:構建與探討:離婚案件反訴問題研究,載《中國民商事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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