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國平 ]——(2012-7-24) / 已閱7149次
建立實習工傷保險制度的構想
---兼論法院將此類案件作為侵權案審理的缺陷
摘要:我國有關實習工傷的立法存在諸多缺陷,導致實踐中的困惑,當前法院一般將此類案件作為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審理,這導致對實習各方的權益保護不足,不利于社會和諧。構建實習工傷保險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隨著高校教育和職校教育的大力發展,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的案件大量發生,而與之伴隨的各種問題也接踵而至,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實習生在工作中遇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處理的規定不完善,不僅給受到侵害的頂崗實習學生維護自身權益增加了困難,給學校和實習單位造成壓力,也給執法和司法機關帶來困惑尋求解決頂崗實習生工傷處理的有效途徑,完善立法,構建科學的實習生工傷制度十分必要。
一、我國有關實習工傷處理的立法現狀
(一)現行有關實習工傷處理的法律規范立法級別較低、涉及面窄
我國調整勞動關系的基礎法律《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調整教育關系的基礎法律《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規范對頂崗實習工傷處理均無任何規定;【1】《侵權責任法》僅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未規定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通過學校組織參加實習受到傷害如何處理;《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但對頂崗實習生是否適用該條例未作出任何界定。可見,現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實習的工傷處理均無過多規定。
(二)現行規定將實習工傷糾紛案件作為民事侵權案件處理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首次對實習生在實習中受到傷害的處理做出規定,但并未對實習中的學生受到傷害的處理做出針對性的規定。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行為的過錯程度及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可見,國家兩部委的規章對頂崗實習工傷的處理是按照民事侵權進行的【2】。
二、法院將此類案件作為侵權案審理的缺陷
普通勞動者在遇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時,可通過工傷保險體系處理;而由于實習不屬于我國現行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實習生在實習單位遇工傷或患職業病而發生糾紛時,不能按工傷保險的救濟途徑處理,只能作為民事侵權處理。民事侵權處理與工傷保險的救濟相比有諸多不同,不利于頂崗實習生權益的保護,給學校、實習單位造成較大的壓力。
(一) 救濟途徑不同
將實習工傷作為民事侵權處理,在發生糾紛時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而如果按照工傷保險程序處理,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糾紛時應通過勞動仲裁;各主體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單位繳費費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不服的,均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處理民事訴訟與勞動仲裁相比,勞動仲裁更有利于頂崗實習生的權利維護。就費用而言,勞動仲裁不需要支付仲裁費用,不服仲裁后提起的訴訟也僅需繳納元的勞動爭議訴訟費;而按侵權糾紛向法院提出人身傷害賠償訴訟則需要按照法院的收費標準收費,成本較高。并且,勞動仲裁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而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則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實習生作為原告在訴訟中,需要舉證證明學校實習單位及其他有關主體的過錯,這對于實習生來說一種訴訟負擔而風險難度較大。
【3】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程序設置都是按照傾向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宗旨設置的,有利于學生和學校用人單位維權。
(二)鑒定部門不同。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規定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鑒定部門為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三)歸責原則不同。
將實習工傷作為民事侵權處理,各主體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實習生可能會因為過錯而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如果按照工傷處理,則工傷保險基金和實習單位的賠償遵循無過錯原則,有利于保護實習生的權益【4】。
(四)責任承擔主體不同。
將實習工傷作為民事侵權處理,學校、用人單位、實習生及其他對傷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主體須按過錯分擔責任。【5】如果工傷造成的賠償數額較大,會給責任主體形成較大的經濟壓力,實習生獲得賠償金的難度也較大。如果適用工傷保險制度,僅需要繳納少量的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各種賠償費用,實習生獲得工傷賠償金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五)賠償標準范圍不同。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與按《工傷保險條例》計算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有諸多不同。
三、具體制度的構建設想
筆者建議盡快出臺行政法規或規章,統一規定實習生的工傷保險處理方法,將實習生工傷納入國家工傷保險制度中,對工傷鑒定、救濟途徑程序、設置賠償主體等均遵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并針對實習生的特殊情況進行變通規定內容: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習工傷保險的保險費繳費主體。從可操作性角度看,仍應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工傷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考慮到實習生的特殊情況,允許用人單位僅購買工傷保險,而不要求購買全部的五險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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