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2-8-12) / 已閱14314次
勞務派遣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工作前應當在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網上備案手續,經備案后方可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
問題三: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問題比較突出,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參加工會組織等權利得不到很好落實,一些被派遣勞動者長期沒有歸屬感,心理落差較大。
修正案:
二、第六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四(四)、本修正案開始施行時用工單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根據本修正案進行調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司變更登記后,方可繼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要解決同工不同酬問題,如果僅規定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這一修訂將視為虛設。反而是中華全國總工會在《關于<勞動合同法>修改的幾點建議》提出的“同工同酬同待遇”權利比較有實際意義,重要的是要對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行為進行扼制,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同工不同酬、不同待遇的差額部分實行雙倍賠償。
筆者建議增加一個條款:
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在同一崗位同工同酬,同等的福利待遇。被派遣勞動者未享受上述權利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對差額部分支付雙倍賠償,被派遣勞動者還有權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修正案應對2008年前后違法使用勞務派遣行為如何處理加以明確。不可否認的是現階段勞務派遣的泛濫,是與勞動合同法規定上的欠缺有明確關系。這種混亂的局面要扼制,立法機關應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果按修正案的要求進行“調整”,這說明立法機關還沒有認識到這一違法行為嚴重性,如果僅要求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去進行糾正,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將得不到任何維護。
筆者建議對違法使用勞務派遣行為增加下列條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對2008年1月1日前后違法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行為承擔責任。
本修訂案實施前勞務派遣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不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要求的,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并依法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本修訂案實施后,勞務派遣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崗位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要求的,應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本修訂案實施前勞務派遣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不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要求的,用工單位愿意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用工單位違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視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本修訂案實施后,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應對前期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從事工作崗位的行為是否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要求向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書面說明,并向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部門進行備案。除用工單位將違法使用勞務派遣的期限視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外,其它備案的內容應對外進行網上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年。
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修正案應對勞務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合同法相關權利進行明確,應采用排除法的方式對不適用勞務派遣的規定進行明確。現階段有必要對于勞務派遣勞動者是否享有辭職權,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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