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志鋼 ]——(2012-8-14) / 已閱9214次
3、擔保提存之財產可否由擔保權人支配并不確定。擔保提存僅僅是在擔保財產有妨害之虞時,采取的一種保全措施,提存后并不能立即主張折價、拍賣或變賣。是否可以主張,取決于債務人債務到期后是否履行。債務人完全履行債務后,擔保權人的擔保權消滅,擔保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對擔保提存之財產的折價、拍賣或變賣;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擔保權人方可主張對擔保提存之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金在扣除相關費用后,用于對債權人之清償,不足部分,債務人另行給付,而且該不足部分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多出部分,由擔保人領回。
4、就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予以擔保提存時,該第三人尚不能取得對債務人的求償權。在第三人債務承擔的清償提存,一旦承擔人的財產被提存,則該承擔人即可以獲得對債務人的求償權,蓋因這時的提存可以發生債務清償的效力,債務承擔人因清償債務而獲得債權人的地位,可代債權人之位向債務人求償。但在擔保提存,因提存并未使債權人債權獲得滿足,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尚未獲得債權人的地位,自然不能代其位而向債務人求償。但如果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和債務人在擔保委托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則應依其約定。
注釋:
[1]史尚寬.債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834 -835.
[2][日]磯村哲.注釋民法(12)[M].東京:有斐閣,1970:278.
[3][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M].陳愛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316 -317.
[4]王軼.情勢變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運用學術研討會的發言[DB/OL].商都法律網,http ://www. shangdufalv. cont/layeradmin/shownews. asp?id =4843&page =2,2010—11—20.
[5]高圣平.擔保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
[6]高圣平.抵押權的行使期間研究[J].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08,(6).
[7]崔建遠.論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方式的關系[J].中國法學,2010,(2).
[8]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修訂二版)[M].陳榮隆,修訂.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507.
出處:《法學論壇》2011年第6期
(作者系山東政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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