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敏 ]——(2012-8-21) / 已閱9463次
三、結合本院少年庭工作實踐和心理健康及普法教育活動,對青少年的犯罪預防還有以下幾點不成熟的建議:
1、及時矯正青少年犯罪前的心理狀態,加強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教育 。青少年犯罪前主要有以下幾種心理狀態:不平衡心理、逆反心理和空虛寂寞感。這些心理的產生主要與互相攀比、地位不同、教育方法不當、代溝問題、情感缺乏等相關。所以說,要糾正青少年犯罪前的心理,可以采取以鼓勵為主的教育手段,為青少年創設溫暖的心理環境,增強其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抑制自我空虛感。這就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的共同關注,不能以犧牲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品行的發展為代價。在培養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到他們的敏感、好奇、喜歡模仿和愛冒險的特點。把這些特點引導得當,使之發展成優點而非缺點。因此,預防和遏制青少年違法犯罪是家庭、學校、社會不可推卸的責任,需要共同創建一個健康的、積極向上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共同關心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2、積極活動,將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融合。學校和社會一方面開展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識講座,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堂,為青少年提供解決心理煩惱和困惑的途徑,培養青少年形成良好的人格、性格和品格,同時,還將法律知識貫穿其中,從細微處將普法教育體現出來。既有生動的人物楷模的形象,又有貼進青少年生活的他們所關心的內容,這樣的教育形式會更容易讓青春期的孩子接受。從根本防患于未然,努力將青少年培養成獨立自主、積極進取、人格完整、熱情開朗、身心健康的一代。隨著社會的發展,教育必定會更加全面、迅速地發展。所以,在校生的犯罪率會有所下降。但要遏制社會青少年的總體犯罪率下降,必須靠全社會來抵制糟粕文化,必須動員全體群眾對法制教育、心理素質、家庭管理的知識進行全面的學習。
總之,心理健康教育是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源頭”,只有從“心”做起,防微杜漸,結合青少年的實際心理狀況,開展普法教育,才能有效的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工作。
通過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狀態的分析,我們再針對犯罪少年的司法保護問題加以探討,以期對犯罪少年在國家立法部門、執法部門、行政機關宏觀指導的態勢下,窮盡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途徑。為他們健康成長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筆者理解的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大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少年犯管教所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保護活動。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和未成年人的實施需要,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注重對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體表現在: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并可以設想設立類似法院少年法庭形式的、固定的偵查、審查起訴的辦案小組。三機關對少年案件的偵、訴、審形成例會性溝通,加強聯系,共同研討本地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調研處理工作。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有針對性的進行教育管理。
3、人民法院對于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無特殊原因、特殊教育需求的情況下,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的原則處理。
4、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后,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等一律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信息的相關資料。
二、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我國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不同年齡未成年人的犯罪情況,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種形式:
1、 收容教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收容教養是由政府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實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過收容教養的手段,使這些已經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不在社會上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盡快成為遵紀守法的新人。
2、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是對那些違法或犯罪情節輕微、不夠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屢教不改的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適用對象的年齡一般掌握在16周歲以上。在勞動教養所,對未成年勞動教養人員與成年勞動教養人員單獨分隊或編組進行管理卻有必要。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