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偉 ]——(2012-8-21) / 已閱10819次
【內容摘要】: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根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依法對案件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判,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進行司法監督最有效的方法,對于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行政判決一旦生效就對當事人以及人民法院自身產生拘束力。對于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行政賠償判決七類判決結論,本文試就七類判決在法律通用的問題略陳已見,以期方家指正。
一、維持判決
維持判決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對其予以維持,確認其效力的判決。該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肯定,是對行政法律關系的維護。按照《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做出維持判決時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證據確鑿。指做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材料真實、可靠,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充分證據屬事實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事實進行審查。沒有足夠確鑿的證據證明事實成立,人民法院不能做出維持原判。
2、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指具體行政行為所使用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條款正確合理。
3、符合規定的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
人民法院在做出維持判決時,應遵循以下規則對被訴行為予以審查,以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規范。首先,要遵循行政審判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對被訴行為所依據的事實進行審查,為正確適用法律提供事實基礎。其次,要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相關相應條款是否正確合理進行審查,以確定被訴行政行為是否適用維持判決。具體審查內容包括:(1)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現行有效,尚未生效或已廢止的法律不得適用彼法,應適用此條款而適用彼條款的情形;(3)排除適用了不應當適用和應當適用而沒有適用的情形;(4)審查適用法律法規的主體是否合法,其是否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再者,應當注意用行政程序規范以及行政程序一般原則對被訴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查,以確認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能否判決予以維持。
二、撤銷判決
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定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對其予以撤銷,否定其效力的判決。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撤銷違法的,對公民合法權益產生侵害的行政行為。通過人民法院的撤銷判決,可以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糾正,從而確保行政法律秩序的正常運行,依法行政的真正實現。撤銷判決有全部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判決和撤銷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三種具體形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的規定,做出撤銷判決,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證據不足。指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必要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情況,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應予以判決撤銷。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錯誤地援用了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表現:①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不正確;②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款不正確;③適用無效的法律法規;④適用法律法規不全面;⑤違反法律沖突適用規則;⑥行政行為沒有法律法規為依據。
3、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違反行政程序法規規范。行政行為違反法定行政程序,指導致被撤銷的法律后果。違反法定程序的表現形式主要有:①步驟或順序違法;②行政活動的形式違法;③時限違法。
4、超越職權
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超越了法律法規授予的權力界限。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越職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審查:①被訴行政行為是否行使了憲法,法律沒有詞語的權力,即無權限。②被訴行政行為是否行使了法律詞語其他行政機關的權力,即事物越權。包括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的職權,以及某一行政機關行使了其他行政機關職權的情形。③被訴行政行為是否超(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外事實處罰:二是地域越權,即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超越了地域管轄范圍:三是層級越權,包括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權限和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權限。
5、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授予該職權的目的﹙做出行政行為時存在主觀惡意﹚。人民法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被訴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職權:①被訴行政行為的做出是否違背法律的目的。行政機關關在行使法律賜予的權力時,不得與法律追求的目的相背離,否則就是濫用職權。如被告的罰款決定不是為了制裁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而是出于為了收集資金的目的,就構成濫用職權。②被訴行政行為的做出是否摻雜了不適當的考慮。包括行政機關在做出被訴行政行為時是否考慮的重要因素。如被告在做出被訴行政行為時不適當地考慮了相對人的身份及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共工作人員的親屬關系等,該行政決定即屬濫用職權。③被訴行政行為是否有違反比列原則的情形,包括被告在行使職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是否有獨斷專橫,反復無常以及同等情況下不同等對待等現象。如對同以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在同類案件中先后做出不同的解釋,造成同類案件不同處理以及對違法輕者重罰,重者輕罰等現象。
三、履行判決
履行判決是針對被告不作為行為而采用的判決形式,是指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被告負有法定職責而未履行且無正當理由所做出的責令被告限期履行職責的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三項規定:“被告不履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據此,人民法院在做出履行判決時應同時慢足以下條件:①被告依法負有法定職責;②被告對相對人的申請不予答復,即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③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
根據履行判決的適用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被告不作為案件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被訴訟行為進行審查,以最終確定其應適用的法律規范。
1、被告是否負有與原告申請事項相關的法定職責。被告負有相關的法定職責才有可能適用履行判決的相關法律條款。否則,應適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類型與法律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被告是否有對相對人的申請不予答復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具體審查以下內容:①相對人是否提出相關的申請,對此應有相對人負舉證責任,相對人不能舉證的,則其訴訟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應適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類型及相關條款。②被告對相對人的申請是否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若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無論該意思表示是同意或批準,還是拒絕或不批準,則都構不成不作為,不適用履行判決的類型及條款。同意或批準的意思表示意味著已作為且已答復了相對人的申請,只不過是未具體執行;拒絕或不批準的明示拒絕行為,實際上是被告履行職責的否定性表現形式,是一種作為的形式,對此應適用撤銷、確定等判決類型及法律條款。③被告不予答復的期限是否超過法定的合理的期限。
《解釋》第39條規定:“共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持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可見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有關申請答復的合理期限通常是60日。人民法院應據此對被訴行政行為予以審查。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若被告有正當理由,如無管轄權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導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則不構成違法,也不應該做出履行判決,而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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