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17523次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18] 判決原文:原告文某與被告周某甫、楊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1號民事判決,楊某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株中法民一終字第162號民事判決,判決發生效力后,楊某軍不服,向株洲市人民檢察院申訴。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于2008年6月30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湘高法民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株中法民一再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楊某軍仍不服,再次向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出具檢察建議書。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株中法民一申字第12號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轉引自:http://www.dgmjjd.com/newsshow.php?id=421。
[19] 載于《湖北“再再再審”奇案調查》一文,中國青年報2004年10月19日,轉引自:http://zqb.cyol.com/gb/zqb/2004-10/19/content_969154.htm。
[20] [法]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21] [美]馬丁·P·戈爾丁著,齊海濱譯,《法律哲學》,三聯書店出版,1987年11月第一版,第209頁。
[22] 陳瑞華著,《看得見的正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2頁。
[23] 同上書,第116-117頁。
[24]陳光中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12頁。
[2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第7款規定:“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審判或懲罰。”
[26]陳光中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381頁。
[27] 同上書,第51頁。
[28]江偉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第373頁。
[29] 二審法院對裁定的更改暫不列入本文所需討論的行列,因為一般很少有針對裁定書申訴的,故可先以判決為試點,條件成熟再考慮將裁定列入本文考慮之范疇。
[30] 筆者此處所說的“請求”,包括訴訟請求和上訴請求,故二審被改判方為啟動第三審程序而提出的上訴請求應視為是獨立的、新的請求。
[31]陳光中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12頁。
[32] 同上書,第11頁。
[33]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261頁。
[34][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420頁。
[35] [英]弗朗西斯·培根(Bacon.F),何新譯:《培根人生論》,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01年8月第2版,第2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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