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30645次
筆者希望本文能為今后處理涉及村規民約的類似案件找到一種新思路,找到一個突破口,從而切實有效地化解此類糾紛,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注釋:
[1] 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審判員。
[2] 德·魯道夫·馮·耶林著,胡寶海譯,《為權利而斗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頁。
[3] 部分村寨仍有勞役的處罰方式,即現今應受處罰的村民(戶)承擔一定的勞役(義務工),但如村民(戶)拒不履行,最終仍采用罰款的方式。
[4] 夏代為有效鎮壓反抗奴隸主國家統治與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承襲并發發展了舜禹時代習慣處罰方式,從而初步確立了奴隸制五刑制度。詳見曾憲義主編、趙曉耕副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24頁。
[5] 唐初統治者因懾于隋末農民戰爭的威力,著手緩和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矛盾,遂在前代改革刑制的基礎上,將刑罰體制法定為笞、杖、徒、流、死五種,至此封建五刑制度固定下來,不僅行用于李唐王朝,而且影響了宋、元、明、清等各代。同上書,第454-455頁。
[6] 贖刑即以一定數量的財貨來折抵刑罰的刑罰執行方法。同上書第46頁。
[7] 同上書第74頁。
[8]同上書第253頁。
[9] 宋·朱熹,《朱子大全·答程允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1] 古希臘·柏拉圖,《克國同》篇。
[12]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38頁。
[13] 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47~48、46頁。
[14] 《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7頁。
[15]英·霍布斯(Hobbes,Thomas),《利維坦》,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97頁。
[16]英·洛克(Locke),《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3頁。
[17]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97 年版,第23頁。
[18]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頁。
[19]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97 年版,第27頁。
[20] 法·孟德斯鳩,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22] 古羅馬·西塞羅著,《論共和國、論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頁。
[23] 美·E·博登海默,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2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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