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12575次
標準三,是否曾依民俗擺酒席宴請親朋好友為標準。從尊重歷史、尊重民間風俗的角度出發,如雙方在雙方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主持下,依民間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擺酒席宴請親朋好友并同居共同生活,則應認定事實婚姻成立。
標準四,以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否承認為標準。這主要是針對同居一方死亡而又有遺產之情形。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承認可分為:1、對同居雙方同居之事實是否知曉并認可。2、對存活一方參與遺產分配是否有異議。
筆者認為,前三個標準,主要適用于同居的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或第三者將同居的兩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擔債務以及刑事中重婚、強奸、猥褻婦女等罪的情形,可獨立適用亦可合并適用。第四個標準主要適用于同居一方死亡且有遺產需要分割的情形,筆者認為,在這種情形下,在考慮第四個標準的同時還應兼顧前三個標準。
結語:
在中國廣大農村地區,未辦理結婚登記,僅依民俗的結婚儀式舉行“婚禮”后即同居生活的現象普遍存在,雖然國家可通過法律引導之,但不宜操之過急,故一刀切地否認事實婚姻之做法值得商榷。
撰此短文,望能對推進中國法制建設進程有所裨益。
注釋:
[1] 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審判員。
[2]楊大文主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婚姻家庭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11月第4版,第119頁。
[3]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曾憲義主編、趙曉耕副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中國法制史》,2009年7月第2版,第53頁。
[4] 楊大文主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婚姻家庭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11月第4版,第109頁。
[5] 姜明安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第258頁。
[6] 同上書第264頁。
[7] 同上書第283頁。
[8] 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16頁。
[9]姜明安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第2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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