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芬 ]——(2012-8-28) / 已閱9145次
第六,“釣魚式”行政執法不符合權責統一的要求。
針對絕大多數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采用法定的執法手段,都能加以認定和處理。而不必采用誘惑的手段來取證和處理。簡單地采用誘惑性手段來認定和處理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有不盡職盡責之嫌。行政機關如果盡職盡責,絕大多數行政違法案件的定案證據都能達到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必采用誘惑性手段來取證!搬烎~式”行政執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掩蓋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嫌疑。北京市開展打擊“黑車”的“狂飆行動”,披露的—個數據是:正規的出租車是6萬多輛,而“黑車”則達到7.2萬輛。這對執法本身就是一個絕妙的諷刺。這就讓我們不得不產生一種疑問:平時都干什么了,非等違法行為很嚴重了才打擊?
綜上所述,“釣魚式”行政執法對破獲案件的確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筆者也不打算否定這一點。但任何行政執法活動都應當遵循理性、法治的原則,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釣魚式”行政執法是與依法行政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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