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吟蘭 ]——(2012-9-6) / 已閱16756次
作者:夏吟蘭 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羅滿景 中國政法大學 博士
婚內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之一種,侵權主體包括夫妻及婚外第三人,客體包括夫妻作為一般民事主體而享有的人格權、財產權及配偶權。根據侵權主體以及侵害的權利有無特殊性,婚內侵權行為可分為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與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行為。前者是指具有配偶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權與財產權而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本文旨在研究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的法律地位、美國法對其規制的歷史與現狀、中國法上的現狀與制度建構,通過對美國與中國相關立法與司法的分析比較,對上述問題作出回應。
一、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的美國法規制及其評析
美國法上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的外延寬泛,涵蓋了侵害人格權與財產權的一般情形,但學者側重于對其中的典型行為予以研究,這主要包括夫妻之間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婚內強奸(marital rape)、錯誤陳述親子關系(tortious misrepresentation of paternity)、配偶間傳播性傳播疾病(tortious transmission of disease)等行為。
(一)夫妻之間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
1. 一般私法規制
從立法層次而言,美國聯邦法與州法協同構建了家庭暴力法律體系;從訴因而論,受害人可根據一般侵權行為的訴因尋求救濟:第一,聯邦立法開創性地為家庭暴力提供民事救濟。1994 年,美國國會頒布《反針對婦女暴力的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規定受害人有權就其全部損害獲得賠償,包括補償性與懲罰性賠償金。可賠償范圍包括與身體、精神或心理照顧有關的醫療服務費用;身體治療和職業療法或康復的費用;必要的運輸費用、暫時居住的費用及照看子女的費用;收入損失;律師費,因申請民事保護令而產生的費用;因侵害造成的其他合理損失。[1]該立法曾面臨合憲性爭議,聯邦最高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Morrison案中認為國會不應對單純的私人行為予以規制,[2]但隨著合作型聯邦主義對聯邦與州之間利益協同的強調,各州可在根據聯邦標準進行管理與由聯邦法對州法的內容予以預先規定之間進行選擇,[3]使得聯邦法得以進駐傳統上由州法管轄的領域,該法案也逐漸得到了各州廣泛認同。第二,家庭暴力可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訴因。盡管有學者與法院主張設立特殊侵權行為(specific tort of spousal abuse)或特殊訴因,但由于家庭暴力與其他侵權行為并無本質不同,當事人可利用侵權法中的一般訴因尋求救濟,這主要包括過失(negligence)、過失導致精神痛苦(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疏忽責任(negligence per se)、誹謗(defamation)、欺騙與欺詐性錯誤陳述(deceit and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故意導致精神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錯誤致死(wrongful death)、毆打和侵犯人身(assault and battery)等。
2. 特殊私法規制——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的期限因類型不同而有所差異:單方申請的緊急保護令(ex parte emergency order)多是在緊急情況下申請的,大多數州設定的最長有效期為 30 天以內;永久性民事保護令(permanent order)的有效期則較長,不少州采取了 1 年的最長有效期,也有州將其設定為 2至 5 年。無論是哪種保護令,法院可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限制申請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授權申請人獨占、使用雙方共同使用的住所;允許申請人取得對雙方未成年子女臨時性的監護權或探視權等。違反民事保護令將遭致刑事責任:各州多采取監禁、罰金等形式,并區分了家庭內外行為的責任。除弗吉尼亞等州外,大多數州將違反保護令的行為認定為輕罪,并設定了最高 1 年的監禁,多數州同時規定了最高 1000 至 5000 美金不等的罰金。
(二)婚內強奸的法律規制
婚內強奸歷經由豁免到歸責的變遷。截至 2003 年,已有 25 個州和地區廢除婚內強奸豁免,26 個州保留了一定形式的婚內強奸豁免。在后者中,有 20 個州承認一方在對方無意識和不能作出同意表示時實施性行為的可以豁免,有 15 個州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允許排除豁免原則。[4]總之,各州對其可歸責性的認識尚存差異:第一,很多州對使用暴力的婚內強奸予以規制。例如,加利福利亞州規定配偶一方違背另一方的意志,采取暴力、威脅或恐嚇立即實施非法的身體傷害……而為的性行為構成強奸;[5]內華達州也認為配偶一方采取暴力或威脅采取暴力的方式實施的性侵犯構成婚內強奸。[6]第二,一些州對特定期間內的強奸予以規制,這主要包括離婚期間、別居期間、申請或獲得民事保護令的期間等。例如,阿拉斯加、堪薩斯等 13 個州規定夫妻在處于別居或離婚時實施性侵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堪薩斯和路易斯安那州分別規定一方申請與獲得民事保護令時不再適用豁免。[7]第三,一些州對符合特殊條件者追究法律責任,即主要通過及時控訴來限定婚內強奸的適用,而婚外強奸則無此要求。例如,北卡萊羅納州和南卡萊羅納州要求當事人在 30 日之內將婚內強奸的事實報告給執法部門。[8]第四,一些州在法律責任上區分了婚內與婚外強奸,亞利桑那州、南卡萊羅納州、田納西州對前者的懲罰要明顯輕于后者,[9]一些州將前者與后者分別定為輕罪和重罪。[10]
(三)一方錯誤陳述親子關系行為的法律規制
錯誤陳述親子關系意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明示或默示其生育的孩子是其丈夫的子女,但丈夫并非該子女親生父親的情形。美國法院曾普遍拒絕受理該訴,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子女系婚生子女,丈夫須承擔撫養義務,但目前一些法院正在檢討這一規定并以公平為由逐漸承認并受理該訴。
1. 美國多數法院拒絕予以救濟
多數美國法院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拒絕受理丈夫以欺詐、故意導致精神痛苦等訴因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理由是:第一,社會學意義上的父子關系比生物學意義上的父子關系更重要,更有利于實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第二,錯誤陳述親子關系之訴構成法律規避。該訴是以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實施通奸或其他性行為為前提,與普通法上已廢除的心靈慰藉之訴非常類似,[11]實乃規避法律。第三,錯誤陳述親子關系所造成的損害未達到侵權法所要求的嚴重程度。大多數錯誤陳述親子關系之訴以故意導致精神痛苦為訴因,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次)》第 46 條第 1 款規定:一個人故意或魯莽地實施了極端且殘暴的行為,造成另一個人嚴重精神痛苦時,前者應對此承擔責任。“極端且殘暴的行為”是指行為性質殘暴、程度極端、超出了社會禮儀的底線、被視為是令人震驚的、完全無法為文明社會所容忍。[12]很多法院認為錯誤陳述親子關系并未達到這一程度。第四,并非所有的過錯與損害均引致法律責任。有法院認為司法無法對所有過錯行為提供救濟。與法律的無動于衷相比,法律救濟將會造成更大的社會損害。[13]
2. 美國一些法院以公平為由提供救濟
一些法院逐漸承認該訴,認為其不違反公共政策。理由是:第一,否定該訴將使過錯方免予承擔法律責任,有失公平。有法院指出:公共政策不應保護錯誤陳述親子關系者,不允許被告利用她的女兒來逃避其欺詐責任。[14]第二,該訴并未規避法律。有法院認為公共政策并非否定以故意導致精神痛苦之訴來解決婚內侵權,如果立法者有意廢除婚內的其他侵權行為,勢必會明確表態,立法者未明示廢除時,訴求應得到支持。[15]第三,在離婚訴訟之外單獨提起錯誤陳述親子關系之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近年來,很多法院都認為夫妻間的故意侵權之訴應獨立于其離婚之訴”,“離婚之訴的目的在于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而侵權之訴旨在為民事過錯所造成的損害提供賠償。”[16]
(四)配偶間傳播性傳播疾病行為的法律規制
各州法院普遍允許對受害人提供侵權法救濟,其特點是:第一,補償性和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并存。早在 Crowell v. Crowell 案中,丈夫隱瞞事實將性病傳染給妻子,法院判決被告承擔 1萬美元的損害賠償金,即包括懲罰性損害賠償金。[17]近年來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大幅上升,如Maharam v. Maharam 案中,丈夫將生殖器皰疹傳染給妻子,法院最終認為丈夫因過失傳播性疾病而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括 25 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18]第二,注意義務與損害的可預見性原則成為歸責的重要標準。有法院指出:“我們認為一個人在與他人保持性關系之前,應負法律上的合理注意義務,告知對方其患性病的事實。”[19]一方面,注意義務基于婚姻的忠實義務與信任義務而產生。有法院認為“存在著婚內性忠實的義務。違反此種義務造成配偶人身傷害是可訴的”。[20]“有親密關系的人之間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賴,至少性伙伴應向對方表明他或她不會得性病或其他危險的傳染病。”[21]有法院直言“丈夫負有法律義務,應向其……妻子透露他的情況。違反了這一義務構成過失”。[22]另一方面,損害的可預見性成為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有學者指出:損害的可預見性是確定義務的關鍵性因素,其已經得到了美國法院的大力支持。[23]法院注重采取客觀標準來解釋可預見性原則,考慮諸如原告損害程度、被告行為與損害發生的關聯性、被告行為應受道德譴責的程度、阻止損害發生的政策、被告承擔義務的范圍及其社會影響、分散風險的保險措施的可行性與費用等因素。[24]第三,法律規制體現了對公共利益的優先保護。正如有法院所言:性病的傳播是對公共衛生的嚴重威脅,控制性病傳播具有首要的重要意義。與州阻止性病傳播的巨大利益相比,要求被告公開其性生活細節的負擔并不算重。可見,讓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并不侵害其憲法上的隱私權,隱私權不應成為被告免于承擔故意或過失傳播性病法律責任的借口。[25]
(五)對上述內容的評析
美國法上多樣化的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背后勢必存在著相同或相似的規律,彰顯著個性與共性的有機統一,亦為中國婚內侵權法律制度的構建提供了直接的對比與參考。第一,美國法對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經歷了從豁免到歸責的嬗變。美國于19 世紀60 年代首度承認夫妻婚內侵權豁免原則(interspousal tort immunity),其在隨后 50 年里成為全美普適的原則。該原則在 1910 年 Thompson v. Thompson 案后逐漸式微,到 20 世紀 70 年代,其已淪為少數州所采的規則。[26]截至 2008 年,路易斯安那成為全美惟一保留該原則的州,但該州對其設定了例外。[27]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次)》第 895F 條第 1 款規定:丈夫或妻子不能僅僅因為婚姻關系而免除其對另一方的侵權責任。夫妻之間婚內侵權由豁免到歸責的變遷,伴隨著由夫尊妻卑到夫妻平等、由夫妻人格不獨立到夫妻人格獨立、道德在婚姻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到道德與法律并重等運動,最終奠定了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在當代美國法中的格局。第二,美國法規制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旨在對夫妻平等保護。對夫妻的平等保護既與法律的形式正義理念相符,也與夫妻平等的法律地位相稱。盡管婚姻的隱私性與封閉性決定了其較之其他的社會組織存在著更頻繁的利益沖突,但當配偶一方造成的損害超過了另一方的容忍程度、道德允許的邊界時,應允許法律介入。對有過錯的一方追究侵權責任,既能夠填補損害,又能夠實現對另一方的公平保護。第三,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為侵權行為之一種,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家庭暴力、配偶間傳播性傳播疾病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錯誤陳述親子關系的受害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侵權之訴,這些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說明其理應納入侵權行為的體系之中。另一方面,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有其特殊性。這主要體現在該行為的司法認定往往有更嚴格的要求,即行為應造成受害人嚴重損害或實質性損害。有美國學者認為,盡管目前趨勢是侵權法已擴張至家庭領域,侵權法在抑制侵權行為與尊重家庭隱私之間尋求平衡,法院和立法者建議家庭成員之間的行為應根據不同的、更寬恕的標準來評判。例如,陌生人之間可訴的“暴行”未必會引起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責任;追究過失責任通常適用的合理性標準并不能適用于父母對子女撫養的案例中。[28]許多美國法院提出,家庭內部侵權行為的標準應與處理陌生人之間損害的標準不同。[29]“婚內侵權豁免原則的廢除,并不意味著在確定侵權責任時要忽視婚姻的存在。”[30]總之,婚內侵權行為應具有更高的門檻,從而彰顯其特殊性。
二、中國法上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的制度現狀
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法律制度。立法雖為其法律適用預留了空間,但未對該行為予以明確規定;司法解釋拒絕承認特定類型的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法院與學理存在肯定論與否定論,肯定論在學理中已漸成主流。
(一)立法現狀
一方面,《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均未對該行為作出特別規定。無論是《民法通則》第 106 條第2 款還是《侵權責任法》第2 條、第6 條第1 款均未區分侵權行為人的主體身份,為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的侵權法適用預留了空間。但該法未對該行為作特殊規定,難以兼顧婚內侵權認定與責任承擔上的特點。另一方面,《婚姻法》亦未直接調整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婚姻法》對家庭暴力、虐待等婚內過錯行為設置了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幾乎未涉及民事責任。盡管第 46 條為家庭暴力、虐待這兩種婚內侵權設定了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但離婚為適用該條的近因,婚內侵權僅為遠因。可見,該條并未直接調整夫妻之間婚內侵權,亦未承認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可救濟性。
(二)司法現狀
1. 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態度
《婚姻法解釋(一)》第 29 條第 2、3 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 46 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多數學者認為該條否定了婚內侵權行為,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實踐也認為出現了《婚姻法》第46 條所列情形訴至法院要求損害賠償的,只要不起訴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法院一概不予支持。[31]而部分學者完全或部分承認婚內侵權行為,認為受害配偶可根據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尋求救濟。這些學者或者認為該解釋只限制了四種法定情形的婚內侵權請求權,或者認為其并未限制婚內侵權請求權。
本文認為,該規定旨在表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就有過錯方配偶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起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之意,意在區分離婚損害賠償與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該解釋限制了夫妻之間特定的婚內侵權請求權,受害配偶無法就家庭暴力與虐待行為尋求損害賠償,但其并未提及其他類型的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受害方在現有立法格局下可根據《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尋求救濟。
2. 司法實踐的態度
目前,人民法院的態度可分為肯定論與否定論。我國首例支持夫妻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的案例是張某某訴楊某案。原告懷疑其丈夫有婚外情而實施了過激行為,后被丈夫帶人綁進精神病院強制住院。妻子遂起訴丈夫請求精神損害賠償。2001 年 3 月,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應賠償精神撫慰金。[32]否定論的代表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0 年第 2 期所載的石某訴鄧某婚內人身損害賠償案。初審法院沒有支持石某的婚內損害賠償請求,石某遂提起上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鄧某除與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外沒有個人財產,鄧某不存在對夫妻之間發生的損害進行婚內賠償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學理現狀
我國學者的態度可分為肯定論與否定論,前者已漸成主流。否定論的理由包括:一是婚姻關系的強倫理性使得其更多地應由道德規范調控,法律的作用有限;二是承認該行為將會造成婚姻關系的緊張;三是承認該行為存在執行困難,畢竟我國夫妻個人財產相對較少,而夫妻共同財產面臨如何分割的實際困難;四是婚姻法對婚內過錯行為設定的行政、刑事責任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等救濟措施已能夠實現救濟;五是證成該行為還存在證據與實際操作的困難。肯定論的理由包括:一是通過道德調整婚姻關系存在缺陷,加之婚姻關系對個人、公共利益均有影響,法律應予以干預;二是夫妻具有平等、獨立的法律地位,侵權之訴不應受到婚姻關系的影響;三是婚內侵權之訴只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不會破壞夫妻關系并造成離婚率的上升;四是侵權人承擔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是可行的,責任承擔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矛盾可以通過非常財產制和債權憑證制度等解決;五是婚內侵權行為與婚內過錯行為的刑事、行政責任及離婚損害賠償不同,有其獨立價值;六是我國從未承認夫妻婚內侵權豁免原則。
三、中國法上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的制度建構
(一)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的法律定位
1. 外部定位:婚姻法與侵權法的選擇
婚姻法與侵權法存在交集:基于對夫妻之間婚內侵權的特殊性與重要性、婚姻法法律責任體系完整性等因素的考慮,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更適合規定在《婚姻法》中,但其同時可適用《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性規定。第一,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的重要性要求其明確化。由于婚姻關系的封閉性與親密性,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權與財產權是一個漸進的發展過程,且極易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制度作為權利救濟和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有必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確。第二,侵權行為的類型化決定了其更適合規定在婚姻法中。大陸法系強調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的劃分:前者適用侵權法一般條款,無需予以類型化的解構;后者具有強法定性,依據特殊歸責原則而存在,只有前者無法包容的情況下才能存在。夫妻之間婚內侵權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殊無必要在《侵權責任法》中單獨規定,可直接適用一般條款。但該行為在司法認定和責任承擔方面有其相對特殊之處,法律實有必要將其明確化。作為調整婚姻人身與財產關系的專門法,《婚姻法》更適合完成這一使命。第三,婚姻法法律責任體系的完善呼喚該行為的“加盟”。《婚姻法》的責任配置重懲罰輕賠償,忽視了民事責任的規定。一方面,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在侵權主體、舉證責任及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承擔等方面存在特殊之處,我國民事一般法并未對該行為加以特別規定,《婚姻法》因此可對其進行專門規定,以夯實婚姻關系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婚姻法》僅規定了四種情形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內容狹窄且操作困難,在邏輯上難謂周延。《婚姻法》實有必要補充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及其責任,在完善婚姻法律責任體系的同時,實現與《侵權責任法》等民事立法的平滑對接。
2. 內部定位
作為婚姻法中的兩項民事救濟措施,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與離婚損害賠償具有不同的制度構架與價值,應共存于《婚姻法》之中。
盡管兩者存在共同之點,但下述不同足以讓兩者獨立存在:一是訴訟期間不同。離婚損害賠償之訴的直接前提是離婚,其不能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提起;夫妻之間婚內侵權的起訴期間并未限于婚內或離婚之后,當事人有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二是兩者與離婚之訴的關聯性不同。離婚是離婚損害賠償之訴的直接原因,兩者關系密切;我國法未對夫妻之間婚內侵權之訴與離婚之訴的關系作出規定。三是涵蓋的事由不同。離婚損害賠償涉及重婚、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等特定行為,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涉及到夫妻作為一般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與財產權,具有更強的開放性。四是主觀狀態要求不一。離婚損害賠償應以故意為主觀要件,而夫妻之間婚內侵權的主觀要件應包括故意和過失。五是兩者的請求權基礎不同。家庭暴力和虐待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其請求權基礎應為侵權責任;重婚、同居和遺棄行為侵犯的是配偶權,而配偶權在夫妻之間應為相對權,故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通則》第 106 條所規定的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民事責任。而夫妻之間婚內侵權的請求權基礎恒為侵權責任。
(二)夫妻之間婚內侵權之訴與離婚之訴的關系
1. 美國法的做法
美國法院對兩者關系的態度不一:(1)一些法院允許兩者合并審理。有法院允許在離婚之訴中提出婚內侵權之訴,有法院允許但不鼓勵兩者合并,有法院則要求兩者合并進行。例如,新澤西州最高法院認為兩者的合并一般而言是強制性的。當子女福利、子女撫養與監護與解除婚姻關系、解決婚內侵權交織在一起時,法院應將婚內侵權之訴與離婚之訴合并解決,但主審法官有權決定將兩者分立審理。[33]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鼓勵而非強制要求訴訟合并。[34]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認為,強制要求離婚之訴與侵權之訴合并將會不合理地延長離婚之訴的期間,并造成延緩決定子女監護與撫養等不利后果。將兩者合并是可允許的,但強制合并有違公共秩序。[35](2)一些法院不鼓勵或不允許兩者合并審理。馬薩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認為不應將兩者合并,而應分別為之。[36]紐約上訴法院也認為將人身損害之訴與離婚之訴合并審理并不適當。兩者的目的不同、救濟方式不同、要求的證據類型不同,將兩者合并將會延長離婚之訴,并使其復雜化。這與迅速完成訴訟、將訴訟對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損害降至最低的目的相左。[37]第三,一些法院實施個案審查進而作出決定。其沒有預先規定對兩訴采取合并或分立,而是認為主審法官有權根據事實來決定是否合并審理。法官考量的因素常常包括侵權之訴的權利人是否要求陪審團審理,或者離婚是否采取無過錯主義等。[38]
2. 中國法的選擇
本文認為,美國法中允許而非強制兩訴合并的做法可為我國法借鑒。我國法應允許當事人選擇同時或分別提起兩類訴訟,由法院合并或分立審理;同時允許法院向當事人提出建議,實現法院對訴訟程序選擇的有力指導。第一,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擁有處分權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也符合國家對婚姻關系的有限干預,我國不應將兩訴強制分立。第二,夫妻之間婚內侵權之訴與離婚之訴在目的、構成要件等方面的區別,使得我國法難以對其強制合并審理。第三,法院在考量具體因素后,有權對訴訟程序提出建議。一方面,法院基于對司法資源的掌握和審判經驗,對訴訟程序選擇擁有更權威的話語權;另一方面,基于兩訴可能涉及到相同的事實,法院對訴訟程序的建議顯得尤為必要。
(三)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可執行性
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理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中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停止侵害、損害賠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與財產責任形式均可適用。
由于非財產責任不存在執行障礙,本文將討論財產責任的執行問題。
首先,夫妻個人財產是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財產責任的物質基礎。無論采取何種財產制,夫妻會擁有法定或約定的個人財產,其成為財產責任執行的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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