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際楓 ]——(2012-9-10) / 已閱13955次
【注釋】
[1]張惟雅:《檢察機關刑事抗訴若干問題探析》[J],《學理論》2010年第6期。
[2]參見潘教平:《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幾點思考》[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1996年第2期。
[3]轉引自鄧學平:《論公安刑事和解的檢察監督機制》[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8年第12期。
[4]參見慕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訴訟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2008年9月24日)》[J],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5]參見慕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人大常委會〈決議〉、加強訴訟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2009年9月23日)》[J],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6]參見慕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深化訴訟監督工作促進執法司法公正工作情況報告(2010年9月15日)》[J],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7]應當說,這與2008年9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有關。
[8]劉突飛、王宇飛、李佳:《論我國刑事二審抗訴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建議》[J],《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11期。
[9]同前注[1]。
[10]同前注[2] 。
[11]尹暢:《刑事二審抗訴的難點與對策》[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西部論壇)》2008年第5期。
[12]參見孫琳:《二審抗訴存在的問題及其理性思考》[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西部論壇)》2008年第1期。
[13]參見張玉軍:《基層檢察院刑事抗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
[14]參見周曉燕:《刑事抗訴未改判案件實證研究》[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年第3期。
[15]參見鄭曉英:《刑事抗訴的實踐與制度完善探析—關于忻州市檢察機關抗訴情況的調查與研究》[J],《內蒙古電大學刊》2006年第2期。
[16]同前注[8]。
[17]參見張利兆、王焰明、張兆松:《刑事抗訴權運行機制的現狀及其完善—以寧波市檢察機關2006-2008年刑事抗訴案件為視角》[J],《法治研究》2009年第11期。
[18]參見魏良榮:《刑事抗訴效果的實證分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年第6期。
[19]參見郭宗才:《刑事二審抗訴中存在的若干問題研究》[J],《檢察實踐》2005年第5期。
[20]參見陳曉東、楊細順:《強化刑事抗訴工作芻議》[J],《中國檢察官》2007年第4期。
[21]參見劉建柱、鄭利輝:《刑事抗訴的實踐與制度完善—關于對深圳市檢察機關刑事抗訴情況的調查》[J]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6期。
[22]江志華:《刑事抗訴難的原因及抗訴機制的構想》[J],《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4期。
[23]姜偉:《專項業務培訓教程》[M],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4年版,第317頁。
[24]同前注[8]。
[25]參見趙旭東:《程序正義概念與標準的再認識》[J],《法律科學》2003年第6期。
出處:《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12年第1期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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