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2-9-10) / 已閱15964次
多年來長期很多當事人甚至很多律師咨詢關于土地案件中的一些疑難問題,為更好的幫助大家解決這些問題,筆者將這些問題做一總結和歸納,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1、什么是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即原生產隊),為中國大陸地區在人民公社解體以后,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村劃分的行政編組;同時期城市街道、鎮的區劃社區的編組稱為“居民小組”。“村民小組”為大陸鄉村的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村民小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各個時期對應的農村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或作業單位有:
國民政府時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當于一個農村基層組織“甲”。現今臺灣地區類似的編組為 “鄰”,屬于城市于“里”的行政編組、農村地區村的行政編組。
土地改革至大躍進以前為“農業合作社”(即初級農業社);
人民公社時期為“生產隊”;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為“村民小組”;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村民小組是什么關系?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上述法律并列出現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四個管理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這四個單位屬于什么關系呢?
很多人誤以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指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種觀點不正確的。
(一)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愿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于企業法人,又不同于社會團體,也不同于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屬于農村自治組織,屬于行政組織,屬于管理組織,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如何理解集體經濟組織?
深刻地理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從人民公社談起。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頒布,生產資料分別歸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土地、耕畜和農具歸生產隊所有。即通常所講的 “三級所有,隊為基礎”。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隨之,農業經營形式轉為一家一戶模式,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時代的以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征的各級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句話講,公社的經濟職能、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等集體經濟組織從此進入了有名無實狀態。
為了適應這一經濟形勢的變化,1982年《憲法》做出了兩項重大規定:一是針對公社一級。規定將人民公社原來政經合一的體制改為政社分設體制,設立鄉人民政府和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但是到1984年底我國基本完成由社到鄉轉變時,由于全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已不存在集體生產經營活動,所以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一直沒有建立。二是針對生產大隊一級。在生產大隊的地理基礎上,設立自然村,在村設立村民自治組織。
(三)、因為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委會、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認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
3、什么是兩公告一登記?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征用土地過程必須進行“兩公告一登記”。
“兩公告”分別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一登記”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明確土地使用條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的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和地區廣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實踐表明,該制度對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保護耕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內容包括:土地按用途進行合理分類,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登記注明土地用途,對用途變更實行審批制,實行土地利用監督管理,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嚴格查處等。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特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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