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2-9-10) / 已閱15968次
10、婦女出嫁、離婚未遷戶口、遷出戶口大學生、遷到城鎮的村民,是否還享受征地補償?
關于上列人員的能否獲得征地補償,我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和國土資源部的命令都未作明確規定,所以在部分地區征收土地時對于上述人員并未做補償,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婦女離婚后嫁到其它村莊的,若在該村沒有分的承包土地的則在原村莊的承包經營權仍然享有。對于戶口到城市的村民,若其不屬于全家都遷到地級城市市區的,則其對原村莊承包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經營權。
既然享有承包經營權,國家征收土地的時候致使其承包經營權喪失,對其造成了損失,當然要進行補償的,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享有承包經營權,則其仍然具有獲得補償的權利。即出嫁女、離婚后嫁到別村的婦女只要其在新的村沒有分的承包土地的則仍然享有征地補償;遷出戶口的學生和遷到城鎮的居民若不屬于全家都遷到地級城市市區的也享有獲得征地補償的權利。
14、可以以城中村改造、村改居等形式從事房地產開發嗎?
近年來很多地方集體土地拆遷重建是由房產開發商來操作的,名為村改居、城中村改造,實際上是房地產開發,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不合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房地產開發應當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城中村改造、村改居屬于對農民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進行重建,集體土地上只允許建造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自辦企業;開發商不得以城中村改造、村改居的形式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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