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中斌 ]——(2012-9-13) / 已閱7959次
[內容摘要]訴訟時效是一個既關乎實體又關乎程序的問題。傳統觀點普遍認為訴訟時效的制度價值主要在于懲罰權利上的睡眠者,保護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和交易安全,筆者通過研究分析,認為訴訟時效的價值取向應當是喚醒權利上的睡眠者,使權利人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在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上,由于我國法律缺乏明確規定,造成理論上的紛爭和實踐中的混亂,筆者通過對國內外立法現狀和學者觀點的考察,嘗試著對訴訟時效適用對象進行梳理探究。訴訟時效的制度價值與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緊密相聯,制度價值制約著適用對象,適用對象體現著制度價值。本文將訴訟時效的制度價值與適用對象作統一研究,擬實現時效制度的價值回歸和時效適用對象的明確合理。
一、訴訟時效的制度價值
。ㄒ唬┰V訟時效制度價值通說
1、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一定的事實狀態,如果長期持續存在,必然以此事實狀態為基礎發生種種法律關系,而對于第三人來說,也已經信賴這種狀態。時過多年之后若允許原權利人主張權利,將推翻此長期持續存在的事實狀態,勢必一并推翻多年以來基于此事實狀態而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使第三人蒙受意想不到的損失,必將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實行訴訟時效制度,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2、作為證據代用,方便案件審理
一種事實狀態長期持續存在,可能導致證據滅失,證人死亡,事實真相很難證明。實行時效制度,凡時效期間屆滿,即認為不行使權利的人喪失其權利或勝訴權利,這是以時效作為證據的代用,可以避免當事人舉證及法庭調查證據的困難。
3、懲罰權利上的睡眠者,促使當事人行使權利
訴訟時效的原因和宗旨,是使人不再去糾纏陳年舊賬,有些事實可能已經年代久遠,一方已長期緘口不提,而今一方卻以此類事實為依據向對方主張權利,這是民事交往難以容忍的。實行時效制度,使長期不行使權利的人喪失其權利,其重要作用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凹热粰嗬丝梢噪S時行使權利,卻長期怠于行使,那么喪失權利也是不得已的。”
(二)訴訟時效制度價值的學者爭鳴
對于訴訟時效的制度價值,國內外的學者觀點并不統一!兜聡穹ǖ洹穼Ω鲊穹ň哂兄卮笥绊,其《立法理由書》在解釋訴訟時效制度時認為,維護交易秩序、避免舉證困難、給義務人一種保護是訴訟時效的價值。日本有保護義務人說、保護權利人說、多元說。臺灣地區有以李宜琛為代表的一目的說,認為訴訟時效的價值在于維護交易安全;以史尚寬、鄭玉波為代表的二目的說,認為訴訟時效的價值在于維護現有秩序和避免舉證困難;以劉得寬、黃立為代表的三目的說,認為訴訟時效的價值為維護交易安全、避免舉證困難和權利睡眠者不值保護;以王澤鑒為代表的四目的說,認為訴訟時效的價值為保護債務人、維護交易安全、權利睡眠者不值保護和方便司法辦案。在我國大陸地區,有以佟柔、梁慧星、王利明、等為代表的三目的說,認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維護秩序穩定、證據代用、督促行權;也有以馬俊駒、余延滿為代表的四目的說,認為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維護交易安全、彌補權利缺陷、督促行權和證據代用。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學者對于訴訟時效制度價值的通說提出了質疑,而且這些質疑很具合理性。比較有影響的有日本的山本敬三、中國大陸的柳經緯的觀點。山本敬三認為,“將謀求社會法律關系的穩定作為訴訟時效制度價值的理由并不充分,一方面,訴訟時效制度中并不要求有以該事實為基礎的新的生活關系的建立,即新的生活關系是否建立并不是時效的構成要件;另一方面,在訴訟時效制度下,第三人的領帶也不是構成要件,即使沒有第三人,時效也被認可!敝袊ù髮W柳經緯教授認為,作為證據代用、方便案件審理并非訴訟時效的制度價值。其理由是,“所謂案件因年代久遠而證據滅失導致查證困難,只是一種理論假設。它可能符合某些案件的實際情況,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因年代久遠而證據滅失,即使證據滅失,也并非都無法查明事實。在諸多適用消滅時效短期消滅時效的案件中,年代并非久遠,也并非事實不清、法律關系不能確定。”
。ㄈ┰V訟時效制度價值的筆者觀點
每一項制度的功能與其價值之間都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制度的價值指導著制度的功能,制度的功能實現著制度的價值。在訴訟時效制度中,體現著多種價值的并存和沖突:體現社會本位、義務本位和社會利益的價值——效益安全價值與體現個人本位、權利本位和個人利益價值——公平正義價值的沖突;基于請求權人對義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舊秩序和權利人因長時間怠于行使權利而形成的權利處于休眠狀態的新秩序之間的沖突。
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一般訴訟時效只有短短兩年的現狀來看,我們訴訟時效的價值取向主要在于通過對債權人懲罰性后果的規定,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債權,迅速實現債的目的,從而加快經濟流轉,也就是通常意義上講的效益價值和對新秩序的傾向性維護。但是這樣的規定和取向是不是會導致民法公平正義價值取向的嚴重削弱和讓位?答案是肯定的,筆者認為,訴訟時效作為民法中的一項制度,基于自身的功能,在設計時可以稍微偏向效益價值,但是悖于民法的公平正義價值是萬萬不可的,在法律層面,位階上公平正義價值是高于效率安全價值的。李開國教授針對我國現有的訴訟時效制度曾說道:如果你曾在法庭上見到權利人力求證明曾向義務人行使過請求權的著急的模樣和義務人一一否認的無賴嘴臉,權利人敗訴時的憤慨和義務人勝訴時的洋洋自得,你就會深深地感到這個太短的普通訴訟時效正在踐踏著市民神圣的私權,正在蹂躪著人間的正義,正在強奸著對市民社會和市場經濟最可寶貴的誠信。
所以,筆者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現行訴訟時效制度所體現的效益價值高于私權保護和公平正義價值的狀況存在價值偏向,不符合邏輯、倫理和和諧社會的要求。糾正價值錯位,以私權保護和公平正義價值引領效益價值才符合民法的定位和功能。申論之,法律中價值沖突是必然,但是我國訴訟時效制度對價值沖突后的取向發生了偏差,應當將其調整到更偏向于兩項基本民法價值的方向上,即延長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梁慧星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一百九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惫P者認為,訴訟時效的真正價值在于私權保護和公平正義,是對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喚醒,而不在于嚴格限制和嚴厲懲罰,三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仍然較短,在將來制定民法典時應考慮延長。
二、訴訟時效適用對象的我國規定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又稱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指的是訴訟時效制度所適用的權利類型。從我國立法上來看,新中國成立以來,三次制定民法典,雖然最終都沒有制定出來,但是訴訟時效這項制度在這三次立法草案中都做了基本相似的規定,而且前幾次草案當中都規定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況。例如,1982年民法草案專門在第547條規定:“請求返還被非常侵占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權利,不受時效的限制。姓名、名譽、肖像、著作、發現、發明等人身權利受到分割的時候,請求保護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個規定是對人身以及知識產權這些絕對權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其字面意思來看,“法律另有規定的”是訴訟時效長于或短于兩年或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情況。對于訴訟時效長于或短于兩年的,《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等都有特殊情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里規定了若干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但是我國法律還是回避一個問題,就是訴訟時效適用于原權的請求權還是救濟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適用于訴訟時效,但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物上請求權適不適用訴訟時效呢?在實踐中,法院無非作出兩種選擇和解釋。例如東北某地發生過一個要求排除妨害的案例,基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不適用訴訟時效,案件經過二審和再審,最終法院判定適用訴訟時效?梢,如果不將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在法律當中明確規定,會給司法實踐帶來極大困擾,損害法律的公信力。
三、訴訟時效適用對象的域外考察
《德國民法典》規定:“要求他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德國一般學者認為: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這種請求權不僅包括債權性請求權,也包括基于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但是,有些權利則不適用,例如:基于親屬關系而發生的請求權;解除共有關系的請求權;要求在土地上進行登記的請求權及更正登記請求權;相鄰關系請求權;繼承人要求分割遺產的請求權;人格權、支配權、管理權和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為回復與這些權利相關的狀態而服務的獨立的返還、排除侵害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1964年《蘇俄民法典》第78條則是這樣規定的,“保護權利遭受侵犯的人訴訟權利的一般期限為三年。”這些國家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是訴權,采用的是訴訟時效經過后的請求權消滅主義。
《日本民法典》第167條規定:“債權因10年不行使而消滅。債權或者所有權以外的請求權,因20年不行使而消滅!比毡緦W者的通說解釋認為,除所有權、擔保物權及相鄰權以外的物權請求權也適用訴訟時效!度鹗總鶆辗ā返127條規定:“若聯邦民法沒有其他規定的,凡已滿十年的,債權已屆時效期間!边@些國家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是實體權利,采用的是訴訟時效經過后的實體權利消滅主義。
四、明確我國訴訟時效適用對象的思考
以權利的作用和功能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以權利的內容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成員權。通過各種考察和分析,筆者認為,我國采用訴訟時效經過后的請求權消滅主義更加符合民法理論和我國的社會現狀,下面對各種性質的權利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進行深入分析,以明確我國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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