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蕾 ]——(2012-9-17) / 已閱9599次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頒布《“十二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確定了未來五年檢察工作發展的總體思路、目標、任務和重大舉措。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完善證據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力度”等重要內容寫入刑事訴訟法。在這一重要的歷史契機下,如何更好的發揮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監督職能,做好價格鑒定的審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刑事訴訟證據中,涉案物品鑒定意見作為一種重要的技術性證據,起著衡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證明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的雙重作用,是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和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不可缺的重要依據。涉案物品鑒定意見是價格認證中心針對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價格進行分析、鑒別、計算后所做的一種結論性意見。如何指導公安機關、監督價格認證中心做好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工作,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是檢察技術部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 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審查工作的重要性
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法定證據中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此項修改,一是客觀的確定了鑒定意見的證據地位。二是為了杜絕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辦理案件時依賴鑒定的“結論性”,對鑒定結論不加審查或者疏于審查便予以運用、采信的情況。鑒定結果是一種“意見”而非“結論”,對其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查。針對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我們也應該將其視為一種“鑒定意見”。在與刑事訴訟法修改意見保持一致的同時,更旨在提醒檢察機關要對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這種“結論”加以審查、監督。在很多侵財類犯罪案件中,犯罪構成要件之客觀要件明確要求行為人侵犯財產的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同時在此類案件中,對行為人的處罰往往是“計贓量刑”,即主要按照涉案物品的價值來確定刑期的長短。同時在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明確寫入憲法,這既有利于更加充分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于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我們必須堅持以合法、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刑事案件涉案物品的鑒定意見予以審查,更好保障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二、檢察機關在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審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對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審查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
在我國刑事案件中,侵財類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較大。以二七區檢察院為例,每年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涉及價格鑒定的案件占全年案件總數的25%--30%。而在侵財類案件中,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意見是一個案件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核心證據。在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對鑒定人員作出的鑒定意見,辦案人員因為不具有專業性知識,一般都直接將其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很少對鑒定意見進行全面審查,存在盲從、輕信心理,甚至是對一些關系犯罪嫌疑人罪與非罪的臨界點案件,檢察機關也很少進行審查核實,導致價格鑒定意見在檢察機關存在監督盲點。而涉案物品的價值又是定罪量刑的決定因素之一,這勢必降低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證據的審查、監督能力。
2、對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監督工作不到位
由于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是由價格認證中心根據偵查機關的委托進行鑒定,檢察機關一般很少介入予以同步監督,既不掌握偵查機關提取相關檢材的過程和類型,也不了解價格認證中心的工作流程和方法,鑒定意見只能通過審閱偵查機關提請逮捕或移送起訴案件的卷宗實行事后監督。現實中存在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委托程序不規范;個別鑒定意見的論證過于簡單;檢材不充分、不客觀,如未追回實物,只靠被害人陳述或嫌疑人口供確定物品特征等情況;有的則忽略涉案物品的重要特征(如涉案電動車的電池存在與否、涉案手機的水貨、行貨差別等)予以評估。因為沒有有效的協作工作機制,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價格認證中三方亦不能高質量完成訴訟證據提取、鑒定和審查工作。這些缺陷勢必造成檢察機關不能有效監督公安機關提取檢材的合法性和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意見的客觀、公正性。
三、積極探索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意見審查工作的發展方向
1、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聯合調研,會簽建立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解決協作開展審查工作的流程問題。
根據高檢院、河南省檢察院和鄭州市檢察院關于加強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要求,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會同公安部門、價格認證中心對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價格鑒定進行了專題調研和類案分析,探索進行評估程序審查和操作流程監督。針對案例調研和類案分析中發現的難點和爭議點,依據《人民檢察院文證審查規則》、《河南省贓物罰沒管理條例》,二七區檢察院與二七區價格認證中心會簽了《關于加強刑事案件價格鑒定審查工作的意見(試行)》。
意見明確了價格鑒定工作審查的刑事案件范圍包括當事人、案件承辦人對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案件、控告申訴部門轉交的案件和上級機關批轉的案件,并由二七區檢察院技術部門和二七區物價局下屬價格認證中心分工協作,共同開展對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審查工作。檢察技術部門進行程序審查,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案件內卷。其中檢察技術部門對贓物、罰沒物的價格鑒定應詳細審查送審材料是否全面、完整;鑒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鑒定人是否具備資格,鑒定機構是否合法;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客觀、真實;鑒定工作是否依據價格鑒定工作程序進行;鑒定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等內容。
2011年10月,鄭州市檢察院與鄭州市物價局會簽了《關于加強刑事案件價格鑒定審查工作的意見》,在鄭州市13個縣區推廣試行。
2、定期召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價格認證中心聯席會議,解決價格鑒定審查工作中的難點和個性問題,完善協作工作機制。
為將會簽文件內容落到實處,二七區檢察院召集區價格認證中心和轄區5個派出所召開了關于刑事案件價格鑒定審查工作的專題聯席會議,討論了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價格評估面臨的問題和對策。會議按照批捕、起訴的證據要求相統一、相銜接的標準,以“聯席會議紀要”的形式,規范細化了“已滅失涉案物品”和“評估價格為1000元(罪與非罪)臨界點”兩類物品的價格評估程序、評估條件和立卷標準,著重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必須根據公安機關的委托。此環節關系到價格鑒定意見是否具有作為證據使用的關聯性,所以價格認證中心必須嚴格制定價格鑒定評估檔案,并在評估檔案中詳細記錄公安機關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委托書”和“委托價格鑒定物品明細表”以及公安機關提供的一切證據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價格認證中心應當填寫受理通知書存根,制定詳細的現場勘驗筆錄、市場價格調查記錄和集體審議記錄,充分論證結論形成的依據,并最終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
(二) 隨著無實物價格鑒定審查的不斷完善,檢察技術部門認為僅通過言詞證據確定涉案物品的成新率不夠科學、嚴謹。通過與價格認證中心和公安部門的研討,決定對 “無實物”案件進行嚴格把關,共同制定了《關于刑事案件滅失物品公安機關向價格鑒定機構報送材料的相關規定》。對于涉案物品已經滅失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認真調查,確認涉案物品已經滅失并無法追回,并應當就滅失的原因、經過、物理狀態等出具滅失物品認定報告,經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同時公安機關應當進一步細化涉案滅失物品的信息內容、相關憑證以及被害人陳述、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為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精確的價格評估提供可靠證據。對于同一案件涉及多宗滅失物品的,公安機關應當分別審查每一宗物品的相關信息,包括生產信息、使用情況、新舊程度、滅失時間、滅失原因等,切不可同案同論,影響價格評估。
二七區價格認證中心在鑒定李某涉嫌盜竊電動車一案時,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前已將電動車變賣,涉案物品無法追回。被害人提供的電動車發票原件中并未顯示其購買時間,且無其他相關單據,無法通過實物證據確認物品的新舊程度。在案卷筆錄中,被害人對其被盜電動車描述為“購買至今大概有3個月時間,使用很少,有八成新”;而犯罪嫌疑人對其盜竊的物品描述為“頂多有七成新舊”,且案卷中只有這兩處言詞證據可以判斷其新舊程度而成為價格評估的影響因素。經過與檢察技術部門協商,價格認證中心最終根據刑事訴訟法中“有利于嫌疑人”的從輕原則依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鑒定原滅失物品為七成新,進而作出價格鑒定意見。
(三)對涉案物品評估價格為1000元臨界點且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件,要對評估的過程、方法和依據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應聽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見。針對辦案人、當事人對價格鑒定結果有疑義的或者價格認證中心內部有爭議、分歧的個案,檢察機關應進行案件復查并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協調,必要時可委托上一級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技術部門審查的于某盜竊電動車一案中,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價格為1040元,且附卷的《贓物、罰沒物價格鑒證結論書》中并未描述詳細的價格評估流程。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中心在此次會議上出具了詳細的價格評估記錄:“涉嫌盜竊的XX型XX牌電動車,根據委托方提供的當事人的證據材料,該車2010年12月31日購買價格為1800元/輛,案發時間是2011年7月13日。經市場調查該類型電動車市場價為1699元/輛,電瓶460元,充電器80元/個。依據市場中準價1699元/輛,扣除該電動車被盜時未丟的充電器及電瓶,根據實物勘驗及相關材料情況,綜合成新率為九成新,其鑒定價格應為:(1699-80-460)x90%≈1040元。”檢察機關詳細記錄了此案價格鑒定的過程及結論,認為原鑒定結論真實可靠。
四、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審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1、規范了公安機關對于涉案無實物案件的委托標準和價格認證中心受理、鑒定的工作流程
公安機關對于涉案無實物案件的調查取證和委托程序是整個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基礎環節,其偵查采集的信息是影響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滅失物品價格的重要依據。針對涉案物品已經滅失的無實物案件,檢察技術部門會同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聯合把關。對于涉案物品確已滅失并無法追回的,嚴格審查公安機關提供的滅失物憑證、單據材料以及相關的言詞證據。《關于刑事案件滅失物品公安機關向價格鑒定機構報送材料的相關規定》規定從2012年1月開始,公安機關報送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的案卷如果是沒有實物的,應當首先對滅失物品進行系統、全面的調查,在確認涉案物品滅失的情況下,必須在卷中附有明確顯示物品詳細情況的單據,包括物品的品牌、型號、購置時間、購置地點等,如果沒有此類證明,價格認證中心將不予進行物價評估。2012年以來,在檢察機關的協助下,二七區價格認證中心對公安機關報送物價審核的“無實物”案卷嚴格審查,涉案“無實物”案卷比去年同期減少了20%,確保了價格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2012年3月,在鄭州市檢察院和鄭州市物價局的指導下,二七區檢察院協助區價格認證中心制定了《涉案物品委托須知》和《價格鑒定程序規定》兩項工作機制,嚴格細化了公安機關對于報送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評估的案卷材料和價格認證中心自身對于物價評估程序的規定,規范了價格鑒定工作,使整個鑒定流程趨于公開、透明,加強了檢察機關對鑒定工作的過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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