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旭東 ]——(2003-11-3) / 已閱35872次
從國際法看中美撞機事件
秦旭東
2001年4月1日,美國一架EP-3軍用偵察機在中國東南近海海域(位于中國經濟專屬區內)上
空進行偵察飛行,中國兩架軍用飛機隨即起飛對美機活動進行跟蹤和監視。飛行中,美機同中
方一架飛機相撞,中方飛機墜毀,飛行員身亡。撞擊事件在中美兩國之間引起了一場外交爭端
,在中國國內乃至國際社會引起巨大反響。本文將將從國際法的角度,對這一事件進行分析,
談談自己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
美機的飛行位于中國海南島東南104四公里左右處的近海上空,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
約》的規定,該空域屬于專屬經濟區上覆空域。中國已經簽署該公約,并進行了相關的國內立
法[#1#1996年5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
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8年6月26日通過《中華人
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因此,美機實際上是在中國專屬經濟區上覆空域飛行。
當然,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雖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經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2
#至*年世界上已經有*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在國際上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但是時至
今日美國尚未加入該公約。對此,是否可以認為美國不受該公約約束、不承認中國對其專屬經
濟區的權利呢?一般來說,作為國際法淵源之一的條約只對締約當事國產生效力,但這不是絕
對的,在某些情況下條約對第三國以產生法律效果。一是條約的規定形成了國際習慣法規則[
#3#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應當認為第三國的權利義務的根據是國際習慣法而不是條約],
二是條約為第三國規定了權利或義務,經第三國書面明示接受或者默示接受(設定義務須經書
面明示接受),三是《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6)款之規定通常被理解為對非聯合國會員國
也有效。[4參見《國際法》,王鐵崖主編,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428]根據1
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五、三十六條之規定,條約為第三國規定權利的經同意
或推定同意的,第三國如依此行使權利則應當遵守條約所規定或者依照條約所確定之條件行使
該權利[5參見《國際法資料選編》,王鐵崖、田如萱編,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美
國雖然未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未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該公約設定的義務,但至少可
以認為其已接受了該公約設定的權利。如果有任何一個國家在美國的“專屬經濟區”內攫取經
濟利益,肯定不會為美國所容忍。既然已經依該公約行使了權利,就應當遵守該公約的規定,
承認他國同等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國際海洋法中有關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等的規則和制度
“由于許多國家相繼迅速采取類似行動,等到普遍的承認,”已經“成了國際習慣法原則、規
則和制度”。[6參見《國際法》,王鐵崖主編,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P14]因此,《聯合
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對美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國不能否認中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權
利。
事實上,美國也并未這樣做。他們認為根據國際習慣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機在公
海及排他性經濟水域的上覆空域享有飛越自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十七條規定了公海
自由,“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等;第五十八條規定了其
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享有第八十七條所指的航
行和飛越的自由……”[7參見《國際法資料選編》],王鐵崖、田如萱編,法律出版社,19
86年版]但是,中國方面認為,“雖然所有國家在他國專屬經濟區上空都享有飛越自由,但
這項自由絕不是無限制的,各國在行使這項飛越自由時要受到國際法有關規定的約束。”[8
參見《從國際法的角度透視中美撞機事件》,李秦,《人民日報》2001年4月16日第四
版]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在本公約有
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的自由,”“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
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并應遵守沿海國按本公約的
總共5頁 1 [2] [3] [4] [5]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