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旭東 ]——(2003-11-3) / 已閱35873次
持的軍用航空器豁免權也沒有充足理由,但這并不是說,從國際法上看中國有權直接將其擊落
。就世界上發生過的擊落非法入境的民航飛機的多次事件,國際社會對關于領空主權與人的生
命安全之間的權衡進行過許多討論。至1984年,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第二十五屆特別會議上
修改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過修正案明確了不得對飛機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規則
,如果采取攔截這樣的手段,也必須不危及航空器內人員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參見《國
際法》,王鐵崖主編,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307-308]雖然這次事件中美機是軍用航空器
而不是民用飛機,但是不可否認,美機的行為尚未構成中國行使自衛權的前提,即武裝攻擊,
甚至也不存在這種危險,畢竟該機只是偵察機。中國所受的危害和可能的損害完全可以通過其
他途徑應對,而沒有武力自衛的必要性和相稱性。中方從人道主義的角度考慮未“采取斷然措
施”,這不僅是“一種權利的行使”,更是一種義務的承擔。1919年巴黎公約第二十三條、1
944年芝加哥公約第二十五條都規定了飛機遇難的求助。在長期實踐中,國際法在海商領域形
成了一條遇難求助的習慣國際法規則,主要是基于人道考慮和人類友愛互助的道德準則。因此
,即使國際立法不作出宣示性條款表述,遇難求助也是國際社會各國的一種國際義務。[參見
《國際航空法》,趙維田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P81]這種遇難求助義務雖然是
針對民用航空器而言的,但是,基于共同的精神——人道考慮和人類友愛互助的道德準則,對
處于危難境地的軍用飛機,只要其不會產生即刻現實的危險,沒有迫切、壓倒性的反擊必要,
不采取“斷然措施”也是一種義務性的救助。
另外,1899年海牙第二公約的前言有被稱為“馬爾頓條款”的規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認
為,“馬爾頓條款”規定:“即使在沒有專門的國際協定的情況下,平民和戰斗員仍然受國際
法原則的保護和支配。而這些國際法原則來源于既定習慣、人道原則和公眾良心的要求!盵
《關于國際法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工作情況的聯合國報告》,1994年5月2日—6月22日,GA
OR A/49/10,P317,轉引自《國際人道主義法文選》,法律出版社,李兆杰主編,1998年版,
P29-30],按“馬爾頓條款”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精神,甚至戰爭中的戰斗員都應當得到國際
法最基本和必要的保護,何況中美撞機事件中發生于和平時期,當時也無戰爭的危險,從人道
主義的角度考慮,不采取所謂的“斷然措施”,是一種義務而不僅僅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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