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王超 ]——(2012-9-19) / 已閱13049次
近些年來,關于提高法官隊伍素質的專著和論文層出不窮,比如建議提高法官準入門檻,提倡法官職業化和精英化等等,都有很好的借鑒意義。我個人認為,法官一定要做好以下三點:
1.公正廉潔。法官是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載體,社會公眾對法院的評價,很大程度來源于法官對具體司法行為的認知、評價,司法要公正,司法要有公信力,法官就要保持清正廉潔。就如西方法律的象征———女神忒彌斯,她手持天平與劍,蒙著眼睛,她審判案件,靠的是良知和良心,對外界的所有誘惑,她都視而不見,不屑一顧。從中世紀開始她就棲息在城市法院的屋檐上,居高臨下,支撐著西方文明對法律的崇高信仰。在我國,“人民法官為人民”說的也是這個道理。
2.進一步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加強裁判說理制度是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心聲。全國法院模范宋魚水被當事人譽為“ 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好法官, 在她審理的每一起案件中, 都是以對法律的精深理解向當事人展示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從而使各方當事人服判息訴,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最終達到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機統一。
3.密切關注最高法院頒布的指導性案例。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來由已久,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在2011年、2012年又相繼公布了八個指導性案例。法官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努力提高自己的辦案水平,學習一些典型案件的辦案方法,做到“同案同判”,從而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推行陽光司法
一般來說,對于立案、庭審、執行、聽證、裁判文書、審判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審務事項,要按照依法、及時、全面、有效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開司法信息。
1.提高立案環節的公開透明程度。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具體理由、法律依據。凡不予立案的,立案法官應當向當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釋明工作。最大限度地爭取當事人的理解,贏得當事人的信任。(5)
2.開展網絡庭審直播。著力加強庭審直播的規范化水平,科學確定直播案件的選擇標準和直播規則。努力提高直播案件的當庭宣判率,使人民群眾能夠及時監督法院判決的公正性,檢驗法官的法律素養和水平,增強庭審直播宣傳法制、溝通民意的功能效果。充分利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介公開審判情況,保障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同時落實法院開放日制度。每季度確定一天作為開放日,通過組織安排社會公眾參觀法院、旁聽庭審、與法官座談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拉近司法審判與人民群眾的距離。
3.完善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制度。互聯網平臺重點發布具有法律解釋、規范填補、規則指引功能和公眾較為關注案件的裁判文書。同時明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婚姻類的民事案件、勞動教養類的行政案件、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等裁判文書不屬于網絡發布的范圍。需要注意的是,為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裁判文書網上發布前應對自然人、證人的身份性信息等要做好相關技術處理。
(四)優化公眾參與模式
1.人民陪審制。為了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解決人民陪審員人數不足、業務水平低下等問題, 可以在理論論證成熟的基礎上試行專職陪審員制度, 與普通的陪審員制度相結合。專職陪審員可以從法學教育、科研機構與法學社會團體中選拔, 這些人員一般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學理論知識與業務經驗, 也有較為充裕的時間參與司法審判, 這不僅有利于提高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的質量和規范程度, 而且有助于法學教育、科研機構將科研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從而更好地將論證成熟的學術理想付諸現實。5
同時,有必要明確規定陪審員的如下權利和義務:一是陪審員在具體的司法運作過程時,除法律規定不能介入的事務外,其余職責與審判員完全相同。二是陪審員在形成具體的司法運作結果時,享有與審判員平等的表決權;有協助制作所承辦案件的法律文書的權利;有向被選舉的人大常委會匯報工作的權利。三是陪審員在具體的司法運作過程中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是對于陪審員在具體的司法運作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有權向任命陪審員的人大常委會反映,必要時申請人大常委會撤銷其陪審員職務。
2.網絡公眾參與。網絡是公民參與司法的一種工具、方式和途徑,是公民參與的基本載體。網絡媒體的興起,在信息技術層面上為普通公眾參與司法運作過程提供了某種可能,透過博客、網絡論壇,無數民眾可以繞開傳統的信息渠道所設置的表達壁壘,直接表達自己對司法的看法。中國網絡公眾對司法活動的廣泛而深入的關注,已經產生了讓司法機關在得出具體的司法運作結果前不得不充分考慮民意的效果,通過網絡公眾參與這種倒逼機制,從而為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創造條件。
結語
司法不是一個簡單的從規則演繹出結果的過程,而是一個復雜的法律生命過程的一部分,是追求法律正義事業的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一種信任,這種信任的擔當是人民法院對公眾權利的保障和承諾。我國目前司法改革的力度,還遠遠不能滿足人們對司法制度正義價值的合理性期待。建設司法公信力是時代賦予人民法院的一個重大課題6,人民法院要繼續深化法改革,不斷完善各項制度、機制,依法統籌兼顧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形式正義與實體正義,依法平衡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的沖突,最終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注釋
(1)關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版,第124頁。
(2)[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1991版。
(3)[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1991版。
(4)周豐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對策》,載《法制與經濟》,2011年8月(總284)期。
(5)高銘暄、陳璐:《略論司法公信力的歷史沿革與實現途徑——謹以此文紀念(法學雜志)創刊三十周年》,載《法學雜志》,2010年第7期。
(6)最高人民法院在扎實深入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圍繞法院工作實際,王勝俊院長親自擬定了全國法院大學習大討論的10個討論題,其中第6 個題就是“如何認識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強司法權威”。
(作者單位: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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