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建湘 ]——(2012-10-12) / 已閱17809次
[16]劉凱湘:《論商法的性質、依據與特征》,載《現代法學》1997年第5期,第32頁。
[17]顧培東:《我國市場經濟與法制建設的思考》,載《法學研究》1994年第1期,第20頁。
[18]張楚:《論我國商法規范的二元結構及其價值缺陷》,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第99頁。
[19][德]馬克斯·韋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張乃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頁。
[20]張強:《商法規范的公法性與私法性、強制性與任意性辨梳》,載《山東社會科學》2010年第6期,第83頁。
[21][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下)》,楊敬年譯,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3頁。
[22]《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2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3款: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3]所謂“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相對于“管理性強制規定”而言的。管理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并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此類規范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奚曉明:《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10729,訪問日期:2012年5月30日。
出處:《法學雜志》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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