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寧 ]——(2012-10-19) / 已閱8048次
“村官”職務犯罪情況的特點及預防對策
景縣人民檢察院 李寧 張海鵬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以及持續加大對農村和農業發展的扶持、投入力度,農村、農民收入均得到迅速發展。在農村發展的過程中,絕大部分農村基層村級組織人員為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由于各種因素的誘惑,在農村財富不斷增加和政策發展機會不斷涌來的背景下,農村基層組織人員,也就是所謂的“村官”職務犯罪情況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信訪舉報、告發上訴事件逐年增多,廣大農民對此類案件反映強烈,日益成為激化農村社會矛盾、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以筆者所在院受理的舉報線索和查辦情況來看,關于“村官”犯罪的舉報線索和查處情況也是呈逐年上升趨勢。從2009年到2012年10月份,共受理各類舉報線索283件,其中涉及農村的線索112件,占總受理線索數的39%。2011年,本院共受理來信來訪案件106件,其中涉及村干部職務案件的29件;2012年至10月份,共受理來信來訪56件,其中涉及村干部職務案件的26件,這不僅造成了國家投入的涉農資產的大量損失,也嚴重傷害了群眾的感情,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為進一步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筆者結合本院工作實際,以近年來筆者所在院依法查辦的“村官”職務犯罪情況展開分析,并就相關預防對策,結合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談點思考,也希望在促進農村村級組織人員隊伍建設上有所幫助。
一、村官職務犯罪方面涉及的幾個主要方面:
這些信訪舉報案件中,經分類統計,主要涉及四個方面的問題:
1、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環節。該環節的涉案人員主要是參與管理和直接經手具體事務、資金的鄉(鎮)、站所領導職工、村委干部等,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或挪用農村基礎建設資金。從我院近兩年受理的案件線索看,一般表現為,貪占土地承包費和宅基費等集體財產,這類案件占舉報線索的24%。
2、專項款物管理環節。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障等專項款物管理環節,一些村干部利用災害申報、處理緊急,監督滯后等因素,對村民隱瞞國家惠農政策、補貼標準,暗箱操作,大肆國家涉農資金侵吞。犯罪主體多是采取對經手的資金進行克扣,虛列造表、偽造簽字、欺騙審批等手段,騙取公款據為己有。一些資金管理人員借機構人員配備不齊,集部門領導、出納、會計職權于一身,一人大權獨攬,無人監管,挪用專款大肆揮霍。2010年、2011年我院受理這類案件線索有12件,占舉報線索的10%。
3、退耕還林、糧食補貼資金管理環節。在退耕還林過程中,由于該工程涉及全縣每個鄉鎮千家萬戶,點多面廣,職能主管部門縣林業局無法全面抽調人員全程參與,且規劃面積是通過衛星測繪鎖定,覆蓋了農戶土地、溝道面積,而一些溝道原本沒有劃給農戶,一些村委干部在參與對退耕還林土地丈量、測算和申報過程中,利用溝道歸屬模糊,農戶不知曉如何處理的心理,將該溝道所占面積虛列戶名上報后騙取資金占為己有。在糧食補貼過程中,部分村干部多報耕地畝數,騙取國家補貼。從我院受理的112起案件線索來看,反映涉嫌貪污退耕還林款、糧食直補款的問題較為突出。其中反映村干部在發放糧食直補、林業補貼的過程中涉嫌貪占的有56件,占舉報線索的50%。
4、農村資金管理環節。部分村財務制度不健全,不按規定由財務人員管理款項,部分款項而是由村干部直接管理,不入財務賬,致使資金長期滯留于個人手中,完全脫離監管,用隨心所欲,導致資金被貪污、挪用揮霍一空。二是入賬發票不正規,用收據和打“白條”的形式入賬。從我院近兩年受理的案件線索年,一般表現為,村財務不公開或公開不及時、不真實的問題,這類問題占受理案件線索的100%。
二、村官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案件潛伏時間長
由于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連選連任上沒有明文限制,任職時間長的村支書、村主任、財會人員,通常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帳等手段,連續作案,不易被發現。從查處的案件反映來看,從開始作案、連續作案到罪行被發現的,潛伏期最短的不少于1年,最長的長達10年之久,而2年到6年的則占70%。
(二)窩案串案比例大
隨著對農村監管力度的進一步加大,各項制度、規定也得以進一步完善,使得過去個別村干部“單槍匹馬”就能撈取好處的機會明顯減少,“動作”空間明顯縮小。如果不是幾個環節、幾個崗位合謀,很難實現貪占目的。因此,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形式也由過去的個體腐敗向群眾腐敗轉變。
(三)作案手段簡單直白
從查處情況看,“村官”作案手段中收入不入帳、白條入帳或虛設項目套取現金私分等方式占絕大部分,如今年6月查處的某村委會貪污窩案,其作案手段就是在收到征地補償款,以修建村公路、村辦工作室為名,虛報冒領,由村支書、村主任、副主任和村會計等4人私分。其次是大量用餐飲、娛樂等各種不需填開內容的發票,以各種可以規避財務管理規定的方式報帳,沖銷個人或違法開支,甚至套取現金私分。
(四)發案領域受當地經濟發展態勢影響較大
如在經濟發展較快的城鄉結合部,職務犯罪多發于征地、拆遷等補償款的管理使用過程中,而在經濟相對較落后的山區,則多發于新農村建設、農村基層設施建設以及各種農民補貼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發放中。特別是新農村建設中,諸如“村中道”等小微型工程,由于其單項造價低、施工點多,監管難度大,從而為職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五)“擦邊球”現象突出
隨著國家反腐敗力度的進一步加大,“村官”對違法犯罪的認識也逐漸提高,“規避”職務犯罪的意識也不斷提升。從受理的舉報線索來看,有約占60%無法立案處理。其原因,或是因為村民聯名舉報,給了其補正的時間;或是因證據被有意識的引導缺失,造成認罪但無法定罪;或是帳面規避制造查處難度和成本,弱化查辦部門的打擊決心等等。
三、村官職務犯罪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村干部法制觀念淡薄。在一些案件的查辦過程中我們發現,通過近幾年的宣教工作,大部分基層干部已經有了一定的法制觀念,知道那些事該做,那些事不該做。但同時他們的這種法制觀念非常單薄,并沒有一個系統的概念,往往在一些實際問題上把握不住。如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償還村里其他債務等問題都是由于法制觀念的淡薄造成的。這些人往往認為:只要不把錢裝進自己的腰包,只要是為村里辦事,就不算違紀違法。因此說法制觀念在一些基層干部的心中依然淡薄。
還有一些農村干部對國家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認識嚴重不足,加上私心雜念太重,私欲澎脹,經不起金錢誘惑,存在著“有機會撈一把”的僥幸心理,最終走上了貪污挪用的犯罪道路
二是部分村干部家長式粗暴、野蠻作風。現在一些基層干部,特別是村干部中普遍存在家長式粗暴、野蠻作風,這些人沒有民主的概念,在作出決策的時候不征求意見,在村里的事務上專橫獨裁。如私自收費、敲詐勒索等行為,都是粗暴、野蠻作風的體現。此類案件往往牽涉的金額不大,但是激起的民憤很大,經常造成農村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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