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建國 ]——(2012-10-23) / 已閱16393次
商品房銷售法律實務與婚姻法解釋三對購房的影響
主講:章建國 律師
安徽景旺律師事務所
電話:13856233909 / 2838123
一、講座所涉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1998年12月22日起實施)
《安徽省契稅暫行辦法》
《婚姻法解釋三》
二、商品房的界定及包括范圍
(一)商品房的界定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營的住宅,均按市場價出售。其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另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的界定及包括范圍
(二)商品房包括的范圍
普通內銷商品房、僑匯房、經濟適用住房,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動遷房、職工集資建房、職工住宅和其他劃撥土地上的住房,銷售對象為中國境內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改革開放后赴境外的中國公民。
三、商品房預售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商品房現售條件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 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 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五、商品房的銷售廣告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六、商品房的定金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七、合同生效與備案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八、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效力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九、一房二買的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十、隱瞞信息的后果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十一、惡意串通的后果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十二、房屋風險的轉移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留相關證據)
十三、買受人解除合同情形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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