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2-10-28) / 已閱27824次
深入解讀“商務部關于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資行為,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促進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律、《公司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解讀: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只要是可以評估及轉讓的資產都可以作為出資標的物,股權是企業投資所形成的重要資產形式。通過將所持有股權進行出資、并購、資產置換等能夠加速股權流轉,實現資產流動與增值,更能有效激活股權價值。同時,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實現二次投資,有助于資產重組及各產業的融合,必將加速各類經營實體的重組。
第二條 境內外投資者(以下統稱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統稱股權企業)的股權作為出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包括:
(一)以新設公司形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增資使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三)增資使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發生變更。
以上所稱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解讀:本規定股權按照投資者國籍非為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境內投資者應該包括內資公司、中外合資公司、外資公司等在中國設立的法人實體;境外投資者指成立在中國大陸之外的企業,包括臺港澳公司等。
設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形式包括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含獨資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等;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外資企業等;增資導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及股權結構的變動但不改變外商投資的企業性質。另本規定二十五條明確股權置換亦參照本規定股權評估及要求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投資者以股權出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有關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由商務部批準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資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審批機關)負責批準。
解讀:本條明確投資者股權出資設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機構為省級審批機關,表明商務主管單位對于股權投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持慎重態度,并沒有按照投資額度等下放審批權限。根據商務部的有關規定,鼓勵和允許類3億美金及限制類5000萬美元以下投資可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該企業應依法批準設立,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屬于以下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于出資:
(一)股權企業的注冊資本未繳足;
(二)股權已被設立質權;
(三)股權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企業章程(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五)未按規定參加或未通過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六)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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