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2-10-28) / 已閱14368次
(一)無須增加遺囑類型
1、新形式遺囑
遺囑是是要式法律行為,因此遺囑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繼承法規定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類型的遺囑。
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網絡、電子產品等進入了千家萬戶,實踐中產生了許多與法定遺囑類型都不盡相同的新型遺囑。如:打印遺囑,由遺囑人親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電腦錄入、編輯遺囑內容,由打印機打印形成書面文件,遺囑人在該書面文件上簽名的遺囑;電子遺囑,遺囑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將其遺囑內容保存在移動硬盤、U盤、網絡硬盤、網絡U盤、電子郵件等電子介質內的遺囑;錄像遺囑,用錄像設備將遺囑人對其遺產所作處分的口頭表述錄制下來的遺囑。有人提出打印遺囑、電子遺囑、錄像遺囑等,應屬于法定類型以外新的遺囑類型。
2、打印遺囑判例
2005年3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金華中院)審結了一件繼承糾紛,涉案遺囑全文系電腦打印生成,僅有落款黃愛花三字為其本人手寫,未注明年月日,也無其他證據。一審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該遺書不能按自書遺囑對待。本案不能按遺囑繼承處理,而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金華中院提起上訴。
金華中院審理后認為,黃愛花所留遺囑雖然未注明年月日,法律規定遺囑一般應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在于區分遺囑的時間順序和效力,而本案只有一份遺囑,不存在哪份遺囑先后的問題,繼承法并沒有規定遺囑未注明年月日則應確認無效,其余無效遺囑則已由繼承法明確規定。原判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判決原告王某及其女兒均沒有繼承權。
2008年4月,王某及其女兒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申請再審,浙江高院受理了該案,審理后于同年6月裁定維持原判。
浙江高院對打印遺囑屬于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不置可否,僅對遺囑未注明年月日進行分析認為:遺囑雖然未注明年月日,但這并不能否認遺囑的效力,繼承法并沒有規定未注明日期的遺囑屬于無效,該遺囑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遺囑。裁定駁回王某及其女兒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
有人認為,浙江高院雖然對打印件遺囑到底屬于哪種形式未做分析,但從其維持原判來看,浙江高院已經認可打印遺囑僅有簽名即等同于自書遺囑,無需證明是否立遺囑人親手打印,也無需注明年月日。
筆者認為,該案雙方當事人并未對涉案遺囑屬于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發生爭議,只是對遺囑未注明年月日,遺囑是否有效發生爭議。故生效裁判未對涉案遺囑屬于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深究。因此,不能認為法院認可了打印遺囑僅有遺囑人簽名即等同于自書遺囑,無需證明是否遺囑人親手打印,也無需注明年月日。對打印遺囑屬于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筆者將在下面展開分析。
3、打印遺囑可分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電腦已被普遍應用,日益成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越來越多的人習慣于借助電腦來完成文字工作,更有人使用電腦書寫、打印的方式留下遺囑。
打印遺囑,就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電腦錄入、編輯遺囑內容,并由打印機打印形成書面文件,遺囑人在該書面文件上簽名的遺囑。
打印遺囑有以下特征:
(1)遺囑的內容由電腦輸出數據打印成書面文件,無論誰操作都是同樣的文件,難以判定誰是具體制作人。
(2)遺囑上遺囑人親筆書寫的痕跡不多,常見的只有遺囑人的簽名或簽名及年、月、日。
從書寫遺囑的主體來看,打印遺囑可分為自書打印遺囑和代書打印遺囑。
自書打印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在電腦輸入、編輯遺囑內容,由打印機打印形成書面文件,遺囑人親筆簽上本人姓名的遺囑。這種遺囑除了書寫及形成書面文件的方式與傳統的墨水筆書寫有所不同外,遺囑的形成完全是遺囑人親歷親為,內容完全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應歸類于自書遺囑,而不能僅以這種遺囑不是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為由否定其效力,只要其他方面滿足法律規定條件,應認定為有效的自書遺囑。
代書打印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委托他人在電腦輸入、編輯遺囑內容,并由打印機打印形成書面文件,遺囑人親筆簽上本人姓名的遺囑。代書打印遺囑和傳統代書遺囑的區別在于,代書人是通過電腦打印的方式來形成遺囑。遺囑由代書人用墨水筆書寫形成或者由代書人在電腦上輸入、編輯、打印形成,并無本質區別。所以,代書打印遺囑應屬代書遺囑的一種,其效力的認定應與代書遺囑完全相同。
至于如何認定具體某打印遺囑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則應由證據法解決,無須在繼承法中規定。
4、電子遺囑和錄像遺囑的歸類
電子遺囑的遺囑內容存儲在移動硬盤、U盤、網絡硬盤、網絡U盤、電子郵件等電子介質內,以傳統方式看不到摸不著,但是可以借助相應的設施看得到摸得著。遺囑內容轉化為電子數據存儲于電子介質內是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遺囑應屬于書面形式。根據打印遺囑的歸類原理,電子遺囑可以歸類于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如何認定具體某電子遺囑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則應由證據法解決,無須在繼承法中規定。
至于錄像遺囑,則與錄音遺囑極其相似,有所不同的錄音遺囑只有遺囑人聲音,錄像遺囑不但有遺囑人聲音,還有遺囑人的形象,與錄音遺囑相比更不容易偽造、篡改,更具可靠性,所以對以錄像方式錄制遺囑人口述的遺囑應予以認可。遺囑類型可以與錄音遺囑合并,稱為音像遺囑。
(二)各種類型的遺囑應賦予相同的效力
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也即公證遺囑具有優先的效力。法律賦予公證遺囑優先于其他遺囑的原因是,公證遺囑經過公證機關公證證明,最能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愿望,真實性和合法性最為可靠。筆者認為,雖然公證遺囑程序上比其他形式的遺囑要求嚴格一些,但依法訂立的遺囑一般都可以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能因此得出只有公證遺囑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結論。而且凡事都有二面性,決定某一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除了公證人員的業務水平、職業操守等因素以外,公證遺囑本身就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
法律確立遺囑繼承的最根本目的是為充分尊重遺囑人的意愿,使其財產在其死后能轉移給其指定的人。那么,什么是遺囑人的意愿?從本質上看,遺囑人最終的意思表示,才是遺囑人的意愿。遺囑人訂立了公證遺囑,非經公證程序撤消、變更,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訂立的遺囑均不生效,在繼承開始后,仍然采用原來的公證遺囑,而不管公證遺囑此時是否仍然體現了遺囑人的意愿。極有可能使遺囑人最終處分其財產的意思不能表達,使遺囑人的愿望難以實現。這顯然有悖法律確立遺囑繼承之立法目的。
有時遺囑人想通過公證的方式撤消或變更公證遺囑,但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如愿。比如遺囑人在前往公證處的途中死亡,或在某些緊急狀態下無法前往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顯然違背了遺囑自由原則,阻礙了公民自由處分其財產的權利。既然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死亡前那一刻的意思表示才是其最終的真實意思表示。采用這樣的公證遺囑,無疑是對遺囑人最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否定。
總之,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存在著諸多弊端,既與遺囑繼承之立法目的不相符合,違背了遺囑自由原則,不利于保護的當事人合法權益,應予修改。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公證遺囑的否定,因為證據法已從證據效力上對經過公證的遺囑賦予了較大的證明力。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就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七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六、立法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某條 遺囑人自行在電腦或其他設備上輸入、編輯,打印形成書面文件,遺囑人親筆簽上本人姓名的遺囑為自書遺囑。
遺囑人自行保存在移動硬盤、U盤、網絡硬盤、網絡U盤、電子郵件等電子介質內的遺囑視為自書遺囑。
第某條 遺囑人委托他人在電腦或其他設備上輸入、編輯,打印形成書面文件,遺囑人親筆簽上本人姓名的遺囑為代書遺囑。
遺囑人委托他人保存在移動硬盤、U盤、網絡硬盤、網絡U盤、電子郵件等電子介質內的遺囑視為代書遺囑。
第某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某條 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效力相同。
在訴訟中,經過公證的設立遺囑行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公證遺囑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遺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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