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朵云 ]——(2012-10-29) / 已閱10645次
【提要】
隨著數字科技的不斷發展和網絡的普及,我們從網絡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量信息,憲法規定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與滿足,各種網絡平臺的不斷完善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一些別有用心之人也開始利用這個條件,嘩眾取寵搞網絡炒作,利用當今網民對政府、司法的敏感,對一些涉政涉訴事件扭曲事實、添油加醋,甚至是惡意誹謗、造謠抹黑,損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網絡謠言已成為社會公害、網絡“毒瘤”,不僅使善良的人們受騙上當,損害社會誠信,破壞公共秩序,影響正常社會生活,而且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網絡傳播秩序,直接危及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危害極大。而我國法律對網絡造謠者和傳謠者的懲處力度與之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相適應。
本文從分析網絡謠言的形成原因及構成主體方面入手,總結國內外針對網絡謠言的刑事立法現狀,對我國網絡謠言刑事立法提出建議,以期加大對網絡造謠者和傳謠者的懲處力度,以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網絡秩序。
【前言】
隨著數字科技的不斷發展和網絡的普及,我們從網絡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量信息,憲法規定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與滿足,各種網絡平臺的不斷完善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網絡的迅猛發展在給信息交流帶來快捷方便的同時,不僅為許多在實際工作中不好解決、難以解決的事情提供了一條捷徑。不乏有一些因政府不當行政、司法不公、官員貪污腐敗等原因給群眾造成利益損害的事件被網絡曝光從而得到解決的事例,但同時網絡的迅猛發展也使謠言“插上了翅膀”。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手機短信、即時通訊工具和微博等新興媒體的崛起,網絡謠言也呈激增之勢。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也開始利用這個條件,嘩眾取寵搞網絡炒作,利用當今網民對政府、司法的敏感,對一些涉政涉訴事件扭曲事實、添油加醋,甚至是惡意誹謗、造謠抹黑,損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網絡謠言已成為社會公害、網絡“毒瘤”,不僅使善良的人們受騙上當,損害社會誠信,破壞公共秩序,影響正常社會生活,而且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網絡傳播秩序,直接危及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危害極大。而我國法律對網絡造謠者和傳謠者的懲處力度與之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相適應,因此作者認為我國急需對此類造謠傳謠行為制定相關刑罰,加大對網絡造謠者和傳謠者的懲處力度,以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網絡秩序。
一、網絡謠言的成因
謠言,自古有之。《呂氏春秋•慎行》中的“察傳”曾如此描述:“夫得言不可以不察,數傳而白為黑,黑為白。故狗似獗,獗似母猴,母猴似人,人之與狗則遠矣。” (1)這是古代對于事物傳播進而變異的描寫,可算是對謠言最早的描了。在網絡媒介不發達的時代,“口口相傳”的人際傳播是謠言傳播的主要渠道。而在今天,網絡媒介已經能夠同時具備“點對點”的人際傳播和“點對面”的大眾傳播的雙重功能,信息傳播隨意性的增強和成本的降低,使網絡成為了滋生謠言的溫床。另一方面,網絡的便捷性也在逐漸改變著普通民眾的媒介接觸習慣,上網逐漸成為很多人的獲取信息、傳播信息的主要方式,因而,謠言等虛假信息傳播的網絡化趨勢也越來越明顯。(2)分析網絡謠言的形成及發展,以下三類角色構成網絡謠言的基礎構成:
1、謠言的制造者。只要社會還處于不完善的發展狀態,就會不同程度地存在對社會的不滿、抱怨乃至仇視,因而也就會出現形形色色的造謠者。造謠者既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所謂異議人士,也有基于個人或機構利益需要的虛假信息發布者;既有仇視國家和社會的恐怖謠言制造者,也有僅僅處于發泄個人不滿的攻擊而貶損他人名譽的無聊者,這些造謠者雖然身份和出發點不同,但目的和造成的后果則是相同的,那就是通過捏造事實、編造虛假信息發泄對社會的不滿,在社會中制造恐怖、不安、焦慮的氛圍。
2、傳謠者。傳謠者并不直接制造謠言,但一些毫無根據的網絡謠言幾經流傳,“一傳十、十傳百、百傳萬”,添油加醋,變得三人成虎,煞有其事,極有欺騙性。而傳謠者往往因其數量眾多而產生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其實在網絡謠言的危害方面在某種程度上起了更加惡劣的作用。
3、信謠者。由于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一部分人由于各種原因和壓力,習慣以懷疑的心里來判斷失誤,以個體的感受或想象對信息做出判斷。這部分人往往為造謠和傳謠者達成“眾口鑠金,積毀銷骨”的目的。
二、國內網絡謠言現狀
正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認為,網絡謠言不僅在我國出現,在世界范圍內也是一個亟待治理的問題,幾乎沒有哪個國家能對網絡謠言免疫。《人民日報》發文盤點國內十大網絡謠言,每件都很具有代表性,每件網絡謠言都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包括:“蛆橘事件”、“地震謠言”、“針刺謠言”、“軍車進京”等等,還有幾乎實際影響了全國人民的“搶鹽風波”。 網絡謠言已經成為我國互聯網管理面臨的一道難題,并且將會長期存在,在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關鍵時期,我們應最大限度地防止謠言出現,遏制謠言的發展,對造謠傳謠要依法懲治。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也明確規定,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或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刑法》中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也適用于網絡世界,法律、法規規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實施的該種行為均要承擔的責任,其中也包括在網絡上實施的相應行為,可依據這些規定讓網絡謠言的制造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針對網絡謠言,行政處罰手段不外乎警告和罰款,與大多數情況下網絡謠言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不想匹配,不能起到有效制止謠言目的。實際上目前我國對網絡謠言的造謠者、傳播者的處理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例如“搶鹽風波”事件,造謠者“漁翁”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軍車進京”謠言事件對散布謠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
還有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的第五條: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但第五條中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在我國刑法中很難找到與之相銜接的刑法條款,更別說有定罪量刑的規定。
三、外國網絡謠言刑事立法現狀
各種形式的網絡謠言是世界各國政府面臨的共同問題。在打擊網絡謠言方面,各國的立場是一致的:嚴厲打擊,決不手軟。在這方面,各國依據本國實際進行了相關的立法。例如2011年8月,墨西哥韋拉克魯斯市“炸彈恐怖威脅學校”網絡謠言造成當地社會秩序混亂后,該州政府隨即逮捕通過臉譜網發布謠言的2名造謠者。由于當時沒有明確的法律處罰規定,兩人在被關押22天后獲釋。該州議會9月20日通過《動亂法》,規定制造網絡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屬犯罪行為,處以1-4年監禁和500-1000天薪金的罰款。此后,墨西哥聯邦政府和其他各州也紛紛出臺相應法律對網絡造謠者加以震懾。其中,聯邦政府的法律規定,對引發社會秩序混亂的網絡造謠者處以最高6年的刑罰及最低300天薪金的罰款。韓國也有類似的刑事立法過程,2007年,韓國《促進使用信息通信網絡及信息保護關聯法》生效后,韓國規模較大的網站都開始實行實名制,惡意言論和網絡謠言在韓國有所減少,但還是無法對其完全、有效地控制。韓國的檢索門戶網站每月要刪除成千上萬個惡意帖子,但謠言之火卻依然蔓延。相反,網絡謠言導致韓國演藝明星自殺的極端案例有增無減。2008年,“韓國天后”崔真實因不堪忍受網上有關她放高利貸的謠言,在寓所自殺身亡。最近3年,又有7位韓國藝人自殺,這些負面消息已影響到韓國的國家形象。因此,韓國輿論對網絡傳謠持批判態度,希望政府嚴查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上網的做法。與此同時,韓國《電子通訊基本法》規定,以危害公共利益為目的,利用電子通訊設備公然散播虛假信息的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繳納5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3)
其他國家針對網絡謠言的刑事立法有:1、希臘針對網絡謠言在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明確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傳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的謠言,即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印度2000年6月頒布《信息技術法》,涉及刑事訴訟、行政管理等內容。2008年印度對該法作出修訂,規定對在網上散布虛假、欺詐信息的個人最高可判處至3年有期徒刑,對故意利用計算機技術、破壞國家安全或對人民實施恐怖主義行為者,可判處有期徒刑直至終身監禁。(4)
從各國的立法情況可知各國對網絡謠言的深惡痛絕,在對打擊網絡謠言所采取的實際刑事立法,把網絡造謠、傳謠納入到刑法的范疇并制定具體的罪名和量刑標準。對于我國懲治網絡謠言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四、網絡謠言刑事立法建議
在面對網絡言論自由和利用網絡別有用心搞破壞,惡意抹黑政府形象等行為時,相關部門應從預防、應對和解決上加大力度,應完善我國刑事立法,對于危害觸及刑法時應堅決予以打擊,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我國在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都有針對謠言的相關規定。然而,這個看似全面的法網,卻未能有效制止謠言的迅速傳播。針對網絡謠言,行政處罰手段不外乎警告和罰款,與大多數情況下網絡謠言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不相匹配。從民事法律層面而言,網絡謠言的侵權只是一個新現象,而不是新的法律問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目前我們雖已認識到網絡謠言的危害性,也同時采取了各種措施防謠止遙,但現行刑法并無針對網絡謠言的具體罪名。然而網絡謠言已符合即犯罪構成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應讓處罰僅停留在治安管理處罰之上,或是僅僅指向了刑事處罰,而應有實質的刑事立法,這樣才能完善我國針對網絡謠言的處罰層級,讓網絡謠言的制造者、傳播者對其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使得這些人攝于法律的處罰,從刑罰的角度有效遏制網絡謠言的產生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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