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朵云 ]——(2012-10-29) / 已閱10647次
其次、在定罪量刑上應區別對待網絡謠言的制造者和傳播者。
造謠者即網絡謠言的始作俑者,這些人身份各異,因為種種原因,動機亦是各不相同,但是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在社會上散播了對社會、國家、組織或個人的虛假信息,使得大批的不明真相群眾受其蠱惑。損害了社會誠信,破壞公共秩序,影響正常社會生活。正是由于網絡信息傳播快、散播廣的特征,造謠者的行為危害性不可估量。
而傳謠者雖然不是直接制造謠言的人,但從網絡的傳播特性來看,傳謠者對于下一個接收到謠言信息的人就是相對的謠言制造者。并且傳謠者往往還會添油加醋、以訛傳訛。如果說謠言是一種病毒,傳謠者就是傳播這些病毒的直接載體。如果說刑法已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以實體危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傳謠者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在公共網絡上投放了虛假的信息,但卻對人的思想產生了實質影響的“危險物質”,其危害程度堪比投放危險物質罪。
網絡謠言的制造者和傳播者在主觀動機、客觀行為和實質影響和影響范圍上有所不同,在制定刑罰是亦應區別對待。即需要考量行為人是出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是基于個人或機構利益需要,是基于仇視國家和社會亦或是僅僅處于發泄個人不滿的攻擊等等,均應區別對待。本人認為謠言所造成的實質影響應置于考量罪與非罪的首位,其次再對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進行甄別及考量。
再次、刑事立法的國際意義。
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綜合國力提升,國際社會對中國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中國在世界范圍內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其方針政策、重要舉措都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有許多國外勢力對中國的崛起不壞好意,常常以各種理由惡意攻擊,有些極端分子甚至拋出“中國威脅論”的說法,這些別有用心之人不僅僅通過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對中國進行詆毀,在虛擬的網絡世界里同樣是不擇手段,利用網絡大肆制造、散播謠言,企圖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我國可針對此類網絡謠言及時立法,明文規定處罰措施,比如取消一部分故意歪曲事實抹黑我國國際形象的西方媒體在中國從事新聞采訪的權力,甚至處以刑法。以明文的法律規定對“不懷好意者”加以規制。這將使我國對此類國外違法行為的處理提供合法依據,以達到有效的震懾效果。
五、網絡謠言立法的技術性問題及對策
治理網絡謠言在技術上還存在方方面面的技術性難題,如定性難、取證難以及管轄權問題等等。
本人認為解決上述問題最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即是已有很多人提到的“網絡實名制度”。我們知道,網絡造謠傳謠泛濫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造謠者和傳謠者的僥幸心理。由于可以用編造的虛假身份在網絡上發表言論,造謠常常成為那些在扭曲的陰暗心理支配下采取的自認可以規避法律懲罰的行為。一個敢于對自己言行負責的人不會千方百計隱匿自己的身份。由此也可看出,微博客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制度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廣,論壇、博客、社交網站都應大力推廣這一做法。這一舉措可使造謠者、傳謠者不能再躲在虛擬網名背后“暢所欲言”,對調查取證、管轄權等問題等到極大程度的解決。
【結語】
網絡謠言治理將長期構成我國互聯網管理面臨的一道難題。(5)在社會矛盾突出的時代,維護社會安定顯得尤為重要。整治網絡謠言必須多措并舉,包括政府的信息公開、完善法規體系、開展網絡審查、加強輿論引導、與媒體聯手干預等多種手段管控網絡謠言等。網絡謠言對社會的危害不容忽視,簡單地說它就是社會的毒瘤,一旦縱容之繼續蔓延將嚴重危害社會。法律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言論權不受侵犯,但是利用言論自由造謠、傳謠必須受到控制。為此必須對網絡謠言進行法律規制,其中必須包括對具有嚴重危害的造謠者、傳謠者加以刑罰的規制。
【注釋】
(1)《呂氏春秋•慎行》
(2)張藝瑋:《網絡謠言的特點、成因及對策分析》載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2012-02/13/content_12676561_4.htm于2012年5月17日訪問。
(3)《各國多管齊下嚴打網絡謠言》,載http://media.people.com.cn/GB/17670702.html.
(4)《各國多管齊下嚴打網絡謠言》,載http://media.people.com.cn/GB/17670702.html,.
(5)劉杰,《網絡謠言的生成機理與治理之策》,載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7676930.html,于2012年5月18日訪問。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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