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12-11-6) / 已閱23533次
律師通過電話征詢李某的意見,李某明確表示不同意乙方單方面轉讓藥品B的專利權。
律師建議:在丙公司同意轉讓三種藥品的生產技術前提下,乙公司可首先取得藥品B的100%專利權,也可說服專利權共有人李某作為合同一方主體,與甲公司簽訂《專利轉讓合同》。
四、藥品C的專利權正在被丁公司侵犯
藥品C是一種仿制的化學原料藥,丙公司于2006年4月取得《藥品注冊批件》和“藥品批準文號”,之前2005年已有兩家公司獲得了“藥品批準文號”,其中包括丁公司。2008年乙公司獲得專利授權,取得《發明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是“一種制備工藝方法”。
律師在審查三種藥品市場信息時,發現丁公司的相同產品在特定區域銷售份額很高,已經影響到藥品C作為本次收購標的物的價值。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技術人員對丁公司的藥品樣本進行了分析研究,高度懷疑丁公司正在侵犯乙公司的專利權,但無法取得直接證據證明其侵權行為。
律師建議:乙公司應首先解決藥品C的專利侵權問題,可以通過“反向工程”破譯對方的生產工藝;或從丁公司的上下游客戶處了解丁公司的生產工藝信息;或到國家藥監局注冊司調取丁公司2005年前提交的藥品注冊申請材料,特別是原料藥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藥品生產企業提交藥品注冊申請材料不視為“公開”而失去新穎性。
但是,乙公司應當充分了解調查取證的“二難境地”:如果兩公司生產工藝不相同,則證明丁公司沒有侵犯乙公司的專利權;如果兩公司生產工藝相同,丁公司則可以因申報材料早于專利申請而獲得“在先使用權”,即符合《專利權》第69條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所以,如果乙公司不能確定丁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又無法與丁公司有效競爭而影響了藥品C的市場價值,甲公司則應當考慮放棄收購此品種。
【結語】
本案中,甲乙雙方都對并購項目的成功寄予很大希望,甲公司已經做好配套生產的安排,包括擴建廠房和申請新版GMP認證,乙公司則希望整體并入甲公司以求更好發展,并購項目也得到了當地政府和藥監部門的認同和支持。
然而,盡職調查工作卻清晰地揭示了其中非常嚴重的法律障礙和法律風險,律師對目標公司的資質、并購交易的合法性、藥品專利的法律狀態和藥品技術的歸屬等關鍵問題進行了嚴格細致的審查,及時提出了應對策略和法律建議,從而避免了甲公司因盲目推進該項目而遭受更大損失,并購項目也因乙公司與丙公司的法律糾紛而終止。
參考:
1.http://wiki.mbalib.com/wiki/盡職調查
2.http://baike.baidu.com/view/184212.htmhttp://baike.baidu.com/view/184212.htm
3.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1450232&PostID=44654994
4.http://blog.163.com/lx_nrg/blog/static/239461372008101662126938/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