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11-15) / 已閱7371次
商務律師舉案透釋“異地批量交易合同的訴訟要點”
張生貴律師 北京天依事務所
【導讀提示】
隨著市場交易和商品流通的頻繁便捷,異地供需合同日漸增多,各環節當中的商業風險不可避免地出現,給交易主體帶來不必要麻煩,如何在變化多端的市場交易中既能做到風險防范,又可促成交易成功,把握好“依法”和“誠信”兩個關鍵是從事異地交易的市場主體必不可少的。
簡要案情:
2011年1月份原告以自己開辦的“開發區鑫達加工廠”名交與被告開辦的“園藝加工廠”達成《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生產的材料,預購數量100000立方米,不含運費單價171元每立方,每車按四十噸計量,按單車結算。合同簽訂后原告陸續向被告發貨,被告收貨后給付少量貨款。自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間共發貨719.77立方,發生總價款123081.30元,被告收貨后只付了28951.00元,尾欠貨款941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償,原告依據《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向被告所在地提起給付之訴。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通過傳真方式訂立的供需合同、代辦托運合同、檢斤磅單、運輸證明等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被告辯稱自己已經付完貨款,只欠不足七千元,最后兩車因沒有驗收,不符合付款條件,原告的要求不能成立。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付款銀行流水明細,證明已經付款。
【爭議焦點】
1、舊賬與新債問題:
經過法庭審理,原告得到被告的付款記錄后,發現被告將先前合同中履行付款的情況移轉到本次合同中沖抵付款義務。原告隨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3月份向被告供貨的證據,并申請法院依法調取被告對先前合同的付款明細。參照《審理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九條(價款的滾動結算)規定,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持續的買賣關系,但沒有書面合同或者一個框架性協議下存在多個合同或有多次履約行為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價款的支付有明確指向,買受人支付的價款應按照履行期限的先后順序沖抵欠款。買受人還應支付利息和費用的,沖抵欠款應當按照費用、利息、標的物價款(本金)的順序進行。出賣人主張其中一筆或者數筆欠款,買受人對履行情況有異議的,法院應對長期持續的買賣關系的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審理。
2、驗收條款問題:
被告同時提出,后兩車未經驗收,不具備付款條件,原告稱送貨時間為3月8日,被告異議期已過,且原有貨物已被處分,無法驗收的責任應由被告承擔。合同法對數質量異議提出的合理期間有明確規定,合理期間應當根據標的物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習慣、標的物的安裝使用情況、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進行判斷。買受人對合理期間負有舉證責任。數質量異議應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通知,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在合理期間內通知。
3、代辦托運行為替代交付義務的規定:
法律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按照約定或者依照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要點】
1、簽約環節需要格外注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的條款除了“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就“包裝方式、檢驗標準、方法、結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內容進行約定。標的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買賣合同未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因此,標的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
“標的”條款必須清楚地寫明標的物的名稱。
“標的物數量”是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具體條件之一。
標的物的數量要明確具體,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同時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屬于買賣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條款。
“標的物質量”是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的具體條件,標的物的質量需詳細具體。一般情形下欠缺質量條款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價款”是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按計量單位寫清楚具體計算辦法及總額確認方法。
商業大宗商品的額外費用也是合同不可省略的,比如包裝、運輸費用、裝卸等這些費用由誰支付,需在買賣合同的價款條款中寫明。該項條款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般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買賣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是確定違約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即時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批量交付分期履行的,還應寫明每期履約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
“履行方式”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以代辦托運還是需方自提,是實物交付還是提取標的物單證交付,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當事人的物質利益。因此,履行方式應在合同中寫明。
“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未在買賣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非違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很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規定。對違約致損的計算方法、賠償范圍等予以明確規定,對于將來及時地解決違約問題意義重大。買賣合同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只要未依法或依約免除,違約方就應承擔責任。對此條款未作出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包裝”對貨物起保護和裝潢作用,某些情況下包裝還不能反映貨物的質量。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包裝的方式,包括包裝材料、裝潢,包裝物的交付,包裝費用承擔等內容。產品包裝按照國家標準或專業(部門)標準執行;沒有上述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寫明的標準進行包裝。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征得運輸部門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產品包裝時必須附有裝箱清單。除國家規定由買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裝物由出賣人提供,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出賣人印刷。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包裝物回收因法執行;沒有規定的,由買賣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如果買受人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其包裝費超過標準的超過部分由買受人負擔;其包裝費低于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檢驗標準、檢驗期限、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狀檢驗”以及檢驗異議期限和答復期限應作出明確規定。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結算方式”是指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價款、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方式。買賣合同的結算方式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出。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票據結算,當事人對結算方式應當明確約定。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明確是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為便于結算合同中應注明雙方當事人的開戶銀行、財戶名稱、財號和結算單位。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
2、實際履行行為的證據收集問題:
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只是通過傳真方式訂立了合同,而對于如何履行,沒有相應的證據,也即被告收貨未給原告開據收貨憑證,也沒有檢驗數質量,相應地增加了原告的舉證負擔。
合同僅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如何履行的,需要各自以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代辦托運合同、檢斤磅單、運輸司機(附帶提供各位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準運證)證言,舉證證明送貨的事實,同時原告通過主張債權時對被告進行了錄單取證,被告認可尾欠貨款的事實,只以要求開具發票為由抗辯。
3、送貨方起訴買賣合同價款給付請求權基礎規范:
《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合同法》第十條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等規定和《司法解釋二》第二條、第二十條規定。
參照《審理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九條(價款的滾動結算)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持續的買賣關系,但沒有書面合同或者一個框架性協議下存在多個合同或有多次履約行為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價款的支付有明確指向,買受人支付的價款應按照履行期限的先后順序沖抵欠款。買受人還應支付利息和費用的,沖抵欠款應當按照費用、利息、標的物價款(本金)的順序進行。出賣人主張其中一筆或者數筆欠款,買受人對履行情況有異議的,法院應對長期持續的買賣關系的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審理。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從買受人最后一次支付欠款的次日起重新計算。第十六條(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應當根據標的物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習慣、標的物的安裝使用情況、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進行判斷。買受人對合理期間負有舉證責任。第十八條(及時通知的合理期間)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及時通知”,應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通知。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在合理期間內通知。一般情況下,合理期間為六十日。買受人代為保管其拒絕接收的標的物的,出賣人應負擔買受人因保管標的物發生的實際費用,并承擔非因買受人保管不善產生的損失。第四十一條(發票的證明力)買受人以增值稅發票抗辯其已履行付款義務但出賣人不認可的,買受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買受人以其他商業發票抗辯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的,法院應予支持,除非出賣人另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未支付價款。
【律師觀點】
1、雙方交易性質:雙方訂立的是分期付款連續買賣合同,條款內容及合同形式,標的物交易均符合法律規定,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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