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11-15) / 已閱7372次
2、貨物交易形式:代辦托運,及時檢驗,一車一結算,依合同法關于標的物特點的規定,托運方式交付的規定,及時檢驗的規定,質量異議期的規定,原告方自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時起,所有權和風險完全轉移給被告,被告未提出異議,則必須承擔付款義務。
3、被告因與原告交易,未結清債務的行為構成違約;
依據證據裁判原則,原告主張判令被告承擔付清合同尾款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法律支持。依據《合同法》第十條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等規定和《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被告拒付貨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無爭議事實:
被告自認尾欠以前的貨款,還有兩車未付款;被告認可2011年1月4日前雙方有批量交易事實,代辦托運標的物到達指定地點后,收貨人向承運司機支付運費方式確認收驗貨,被告從未提供過簽收憑據;
5、有爭議事實的法律判定:
被告對2011年3月8日托運的兩車數量提出異議;認為數量有欠,被告稱未驗收。針對此爭議事實的責任確認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二款規定,雙方約定一車一結算,亦為一車一驗收,屬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被告在托運人卸貨的3月8日未提出異議并向司機交付運費,事后借口未能驗收數量不足,原告到場后發現被告已經將貨物散落轉賣、無法驗收。依據合同法規定普通貨物應當及時驗收,買受人應當在驗收期內將標的物數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并保留現狀,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符合約定。
6、爭議的處理:
根據證據證明的事實,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的債款結算順序,原告先行折抵被告尾欠先合同債款57430.00符合法律規定。前合同系不含稅價格,未約定原告開具增值稅發票義務,被告將前合同債款抵頂后合同債款的行為違背法律規定。被告不提供付款情況的,依據證據規定五十八條規定,應推定確認原告的主張。
針對價款的滾動結算,由于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持續買賣關系,存在多個合同或有多次履約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價款的支付有明確指向,買受人支付的價款應按照履行期限的先后順序沖抵欠款。出賣人主張其中一筆或者數筆欠款,買受人對履行情況有異議的,法院應對長期持續的買賣關系的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審理。根據標的物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習慣、標的物的使用情況、買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進行判斷,應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通知出賣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未通知的視為交付符合約定。
買受人以增值稅發票抗辯其已履行付款義務但出賣人不認可的,買受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買受人以其他商業發票抗辯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的,法院應予支持,除非出賣人另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未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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