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衛(wèi)鵬 ]——(2012-11-16) / 已閱8649次
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提起訴訟從而侵害第三人利益,是虛假訴訟的重要表現(xiàn)形式,有人曾統(tǒng)計這種形式的虛假訴訟占到總量的80%,[10]為雙方當事人關系往往比較特殊而且親密,往往通過自認的方式承認對方證據(jù)并且迅速達成調解協(xié)議,所以應該就自認規(guī)則再補充一個例外條款,即法官確認其有涉嫌侵害他人利益而其不能提供反駁的,不應該承認其證據(jù)效力。而在調解中,一味的強調調解的指標,而忽視法院以法定分止爭的作用(則是不對的,)容易形成糊涂調解,從而被惡意訴訟方利用,從而影響司法權威。所以,調解的前提必須明確,即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也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調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注釋:
[1] 趙赤、李燕山:《論虛假訴訟的刑法規(guī)制》,載《江漢論壇》2010年第2期。
[2] 佚名:《浙江出臺首個反虛假訴訟意見》,載《政府法制》2009年第4期。
[3] 胡宇翔:《試論虛假訴訟案件的法律規(guī)制》,載《十堰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2012年第02期。
[4] 魏新璋、張軍等:《對“虛假訴訟”有關問題的調查與思考--以浙江法院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的實踐為例》,載《法律適用》2009年第1期。
[5] 鐘蔚莉、胡昌明、王煜鈺:《關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發(fā)現(xiàn)的虛假訴訟的調研報告》,載《法律適用》2008年第6期。
[6] 江舟、姚勇:《建立民事訴訟調查令證據(jù)制度之構》,http://www.64365.com/intelligence/show.asp?id,于8月22日訪問。
[7] 李敏、張興平:《虛假訴訟“五宗罪”:浙江法院全國首推防范措施》, http: / / zjnews.zjol. com. cn/ 05zjnews/ system/ 2008/12/ 15/015082070.shtml。
[8] 邱星美:《論詐害案外人惡意訴訟之程序法規(guī)制》,載《法律科學》2005第3期。
[9] 畢慧:《論民事虛假訴訟的法律規(guī)制》,載《浙江學刊》2010年第3期。
[10] 郭志平、韓莉等:《虛程訴訟犯罪的打擊與防范—以杭州市檢察機關聯(lián)動打擊虛假訴訟為例》,載《中國檢察官》2012年第5期。
(作者單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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