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建平 ]——(2012-12-10) / 已閱8743次
我國刑法理論界關于牽連犯處斷原則的觀點,主要有三種:一是從一重罪處斷說。此種觀念認為,對于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刑罰。二是并罰說。這種主強強調,對于所有牽連犯均應實行數罰并罰。三是雙重處斷原則說(從一重罪處斷和數罪并罰擇一說)。此種理論認為,對于牽連犯既不能一律采用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不能均適用數罪并罰,而應當依照一定的標準決定究竟采取何種原則予以處斷。雙重處斷原則說判斷標準不同,具體分為兩種類型。其一為以法律規定為標準的雙重處斷原則說,既對于刑法無明文規定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對于刑法明文規定或明文規定予以并罰的牽連犯,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其二為以罪行輕重為標準的雙重處斷原則說,即對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輕罪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對于危害程度嚴重或重罪的牽連犯,則應實行數罪并罰。牽連犯處斷原則的立法方式,一般而言包括三種:一是數罪并罰,二是從一重罪處斷,三是從一重罪從重處斷。我國刑法分則對牽連犯的態度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分則條文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沒有作明文規定;二是,分則某些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三是,分則某些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罪從重處罰;四是,分則某些條文對牽連犯規定獨立的法定刑;五是分則某些條文對牽連犯規定數罪并罰。如現行刑法明文規定牽連犯數罪并罰的有第157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罰”、第198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或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第321條“運送他人偷越邊境,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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