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煥娟 ]——(2012-12-14) / 已閱8461次
三、問題,要在審判中探索解決
小額訴訟程序,作為一項突破性的民事訴訟制度的設立,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勢必會遇到一些難題,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地探索研究,不斷地總結經驗,把高效便捷的小額訴訟手段用好,打造法院的快速反應機制。筆者在此就小額訴訟中可能會遇到的一些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商榷。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適用
1、總體適用條件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只要符合標的額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布的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都可以考慮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2、案件類型的選擇
除了要符合上述總體適用條件以外,在案件類型選擇上要慎重,可以分為三個層面進行選擇和控制:(1)訴訟標的是以金錢或者有價證券交付為內容的民事案件,此類案件可以放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因為此類案件標的數額明顯且具有可確定性,一般不會有程序適用上的爭議。(2)訴訟標的是以物為交付內容的民事案件,要限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因為物的價值不像金錢和有價證券具有明確性,且只要是物,其價值就有市場變動的可能,法院難以把握物的具體價值。對以物作為訴訟標的民事案件,在對物的價值的確認方法上最好選擇評估方法,為了節(jié)省司法資源,對標的物的價值明顯低于小額訴訟上限的,也可以采用粗估的方法進行價值判斷,但必須堅持“明顯低于小額訴訟上限”這一原則。(3)涉及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排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如離婚、解除收養(yǎng)關系等涉及人的身份關系的訴訟,因人的身份無法予以量化,即使涉及較小的財產爭議,也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有的是身份關系訴訟和涉及身份關系的財產爭議是分開訴訟的,此種情況可以對單獨提起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財產訴訟考慮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比如離婚后財產糾紛、贍養(yǎng)費糾紛等案件,雖然與人的身份有關,但只有純粹的財產爭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是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4)對混合訴訟請求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分別不同情況考慮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在一案多個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就要結合當事人的訴訟目的和具體請求在案件中的權重來考慮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以案件的主要訴訟請求來確定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比如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原告主要請求賠償其各項損失5000元,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但原告同時請求被告向其賠禮道歉,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考慮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予以審理。又如,在設備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請求是對設備進行修理,同時要求違約金,這種情況下,給付違約金這一訴訟請求就不再是原告的主要訴訟請求,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予以審理。
(二)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決定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需要一個決定過程,這就涉及到決定主體、決定時間、決定程序,只有這樣,才可以杜絕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隨意性。為了不讓小額訴訟程序被無原則地適用,甚至是被濫用或者是不敢用,應該適用分權決定的原則。可以在立案階段初步審查,提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建議,然后由審判庭庭長審查,符合條件的,審批進入小額訴訟審理程序。案件承辦法官認為不應該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見,報請院長審查批準。另外,承辦法官發(fā)現應該適用而沒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也可以提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建議,報請庭長、院長審查批準。
(三)特殊情況下小額訴訟上限標準的掌握
一般情況下,小額訴訟的上限標準容易掌握。但一線審判人員都知道,有的案件會跨年度,這就造成按照立案時的標準超過(或者低于)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最高限額,但按照新一年度的標準又低于(或者超過)小額訴訟的最高限額,此時到底該不該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就很為難。筆者認為,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從案件的實際出發(fā),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只要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就應該及時地適用,這樣才更體現法院保護權利的平等性。這就像上面提到的,案件的承辦法官可以提出適用(或者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建議,報請庭長、院長審查批準。
另外,按照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立法原文理解,下一年度所立的案件要適用上一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這一統(tǒng)計結果,但上年度的統(tǒng)計結果往往要在下一年度某個時間才能公布,此時我們應該怎么辦?筆者認為,統(tǒng)計數字的公布屬于政府行為,應該自公布之日才具有向社會公示效力,在沒有被公布之前視為不存在。因此,在新的統(tǒng)計結果公布之前,仍然應該適用現有的統(tǒng)結果來確定程序的適用。
(四)小額訴訟中司法救濟途徑的思考
任何一個訴訟制度的設計,都要有一定的司法救濟途徑作為保障,小額訴訟制度也不例外。此次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直接規(guī)定了小額訴訟一審終審,沒有相應的監(jiān)督機制和救濟途徑。如果對于當事人在各個階段的異議都不予理睬,勢必會造成司法救濟途徑不暢通,逼著當事人走信訪等非法律方法尋求救濟途徑。這都是我們將來在小額訴訟的審判中一定會遇到的問題,也需要我們去研究解決。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的司法救濟渠道。
1、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異議的處理。小額訴訟程序一旦被適用,就具有其其嚴肅性,不得被隨意更改,當事人所提出的異議只是對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一種抗辯,法院可以做出相應的處理。筆者認為,可以比照回避制度執(zhí)行。當事人針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提出異議,視為對審判程序提出的回避,應該按照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報請本院院長審查決定。
2、對當事人在判決后提出的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異議的處理。有的當事人會在法院做出判決后才對所適用的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此時已經超過回避制度適用的階段,不能再按照回避制度做出決定。法院依照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程序審判案件并做出的民事判決書屬于生效裁判,此時提出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異議,一般不予采納。但如果發(fā)現確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錯誤的,應當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做出裁定,撤銷原判決,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3、對當事人不服小額訴訟裁判所提異議的處理。終審完結的案件,當事人仍然有不服裁判的,小額訴訟只有一審就終審,其公正性會更加受到質疑。因此,暢通司法救濟途徑更加有必要。其實小額訴訟一審終審,裁判文書也屬于生效法律文書,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文書提出異議,視為申訴,應該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來解決,但不停止裁判文書的執(zhí)行。對裁判結果確有錯誤的,應該撤銷原裁判,由審判監(jiān)督庭進行再審。
小額訴訟是本次《民事訴訟法》修訂中的一個大的突破,也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zhàn),可以說是亮點與難點并存,這就需要在適用過程中不斷地總結經驗,讓小額訴訟程序這一快速反應機制越來越完善。
作者單位:明光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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