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春華 ]——(2012-12-21) / 已閱16529次
俄羅斯2000年10月通過《個人信息法》,用于調整在處理個人信息時發生的關系,對合法使用個人數據的條件、個人數據主體的權利、個人數據持有者的權利和責任,以及國家對個人數據的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一些亞洲國家也開始重視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日本以《個人信息保護法》(2003年)為核心,建立起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機關所持有之個人信息保護法》《獨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個人信息保護法》《信息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審查會設置法》以及《完善實施〈行政機關所持有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的法律》等。韓國的相關法律主要包括《隱私法》(1995年)、《信息系統的應用和安全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2001年),后者對數字信息使用、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個人信息的使用權限和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關于凈化網絡環境、保護未成年人
盡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原因,東西方國家在網絡內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異,但都通過立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權利,使其免受網絡色情、暴力等的毒害。
美國政府對網絡管理的重點,就是通過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傳播色情淫穢信息。2000年12月通過的《兒童互聯網保護法》規定,中小學校、公共圖書館等必須在其網絡服務程序的目錄上提供過濾器,確保未達17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接觸到有色情內容的成人網站。此前,美國國會還制定過兩部管制互聯網內容的法律——《通訊凈化法》和《兒童在線保護法》,以保護未成年的兒童,使他們不致被網絡上污穢的言語或圖片所侵害,但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于1997年、2004年裁定為“違憲”。
歐盟先后出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人權尊嚴建議》(1998年)、《兒童色情框架決定》(2004年),要求各成員國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打擊兒童色情。
法國實行對侵害未成年人的網絡行為從嚴懲處的法律原則。1986年的《新聞自由法》對網絡內容的過濾進行過專門規定。《刑法典》則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穢和有損人類尊嚴內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據。1998年6月17日第98-468號《保護與消除性傷害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刑法典》中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從嚴從重處罰利用網絡毒害未成年人的行為。
德國《多媒體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傳播法》等的相關條款,規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只有在通過技術手段確保未成年人無法獲得時方可得以傳播。2002年,德國政府在《廣播電視和電信媒體中人格保護和少年保護國家合同》中,詳細開列了十項不允許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內容。
俄羅斯2010年推出的《保護青少年免受對其健康和發展有害信息干擾法》的修正案規定,要加強對互聯網的管理,每天12時至18時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聯網用戶采取專門的“信息過濾”措施,以防止淫穢和色情網站對青少年的侵蝕。
韓國的《青少年保護法》規定:禁止17歲以下學生晚上10點以后出入網吧,門戶網站和新聞類網站不得含有色情等青少年不宜接觸的內容,網吧、學校、圖書館等公共上網場所應安裝過濾軟件,保證未成年人獲取健康信息;不宜青少年瀏覽的網站,應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義務嚴格采取核實年齡和身份的措施。如果違反規定,將被列入“青少年有害網站”名單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關于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互聯網給商業發展帶來巨大影響,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先后專門出臺了《電子商務示范法》(1996年)和《電子簽名示范法》(2000年),向各國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法律規則,以供各國法律部門在制定本國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參考。各國紛紛出臺法律法規,鼓勵電子商務發展,應對諸如網上財務支付、簽名是否有效、域名與商標保護等一系列問題。
1997年7月美國政府正式發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確定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原則。1997年在《統一商法典》(并于1998年進一步作了修改)中增加了兩章:電子合同法和計算機信息交易法。1999年,美國頒布了《統一電子交易法》,允許在網上實現各種商業交易,包括使用電子簽名和電子公證。2000年通過了《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名法》,賦予電子簽名和一般書寫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1999年,針對愈演愈烈的網上域名搶注,美國國會通過《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近10年來,美國又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構成了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
歐盟于1997年提出《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為規范歐洲電子商務活動制定了框架。1998年頒布《關于信息社會服務的透明度機制的指令》。1999年制定的《電子簽名統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導和協調歐盟各國的電子簽名立法。歐盟成員國中,德國1997年通過《信息與通用服務法》,意大利1997年通過《數字簽名法》,法國2000年通過《信息技術法》等,都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
在亞洲,韓國1999年通過的《電子商務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綜合性電子商務立法,從關于電子信息和數字簽名的一般規定、電子信息、電子商務的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等各個方面,對電子商務作出基礎性規范。日本于2000年制定《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法》,從幾個方面對認證服務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定,形成了獨特的監管模式。
此外,加拿大的《統一電子商務法》(1999年)、俄羅斯的《電子數字簽名法》(2001年)、澳大利亞的《電子交易法》(1999年)、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1998年)、馬來西亞的《數字簽名法》(1997年)、印度的《電子商務支持法》(1998年)等,都對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促進和保障作用。
關于促進電子政務發展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際上掀起了“電子政府”建設的熱潮,與之相應,有關電子政務的立法也大量出現。國外電子政府立法主要包括幾種形式:一是制定專門的電子政府法,二是制定電子政府相關法,三是制定或修改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也有一些國家沒有出臺相關法律,主要使用其他政策工具如電子政府戰略或行動計劃等,來規劃和推動電子政務的發展。
美國是世界上電子政府最為發達的國家,也是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最為完備的國家,既制定了專門的電子政府法,也出臺了一系列與電子政務有關的法律。2002年的《電子政府法》,是美國電子政府的基本法,無論是就篇幅還是內容而言,都是世界上迄今為止最為詳細、覆蓋面最廣的一部法律。它將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整合進去,建立了美國電子政府的管理與推進體制,規定了聯邦政府推進電子政府的責任。根據《電子政府法》,美國設立專門基金,投入巨資實施電子政府計劃,同時建立“電子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內部辦公電子化、實現資源共享、提供互聯網服務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目的在于“確保對聯邦各機構信息技術活動的有力領導,確保信息安全標準,設定綜合性的電子政務框架,確保互聯網和計算機資源廣泛用于公共服務的提供”。此外,從20世紀90年代起,美國聯邦政府還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與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績效評估法》(1993年)、《公文削減法》(1995年,要求政府各部門呈交的表格必須使用電子方式)、《電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聯邦征購改革法》(1996年)、《信息技術管理改革法》(1996年)、《電子簽名法》(1998年)、《因特網免稅法》(1998年通過,后來又幾次延長免稅時間)、《政府公文排除法》(1998年)、《協助美國投票法》(2002年)等。
歐洲在電子政務立法方面也走在前面,許多國家制定了專門的電子政務法或電子政務相關法。奧地利的《電子政府法》(2004年)、保加利亞《電子政務法》(2007年),都是專門的電子政務法律。芬蘭于2000年開始實施的《行政管理電子送達法》(2003年被《公共領域電子送達與聯絡法》所取代),被公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電子政府立法之一。瑞典為發展電子政務,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包括信息自由立法、數據保護和隱私立法、電子通信立法、電子商務立法、電子簽名立法、電子采購立法、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立法等。
英國于2000年5月通過了《電子通信法案》,確定電子簽名和其他電子證書在法院審判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并授權政府部門修改有關法令為電子政務的實施掃除障礙。德國在《數據保護法》《聯邦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等法律之中散見有關電子政務的規定。
在歐盟層面,歐盟電子政務政策一直以來是信息社會政策中的子政策。2006年,歐盟發布了《2010電子政務行動計劃》,開始制定單獨的電子政務政策,通過硬政策和軟政策,在成員國之間推動電子政務的發展。歐盟的政策和指令,連同成員國獨立的法律,在歐盟國家共同構成了促進、保障電子政務發展的規則。
許多亞洲國家也很重視電子政務立法工作。韓國為推進電子政務建設,修改了大約200個法律法規,還制定了若干新的法律法規。2001年開始實施的《為了構建電子政府而促進行政業務電子化的相關法律》(即6871號法律),是韓國為推進電子政府而制定的專門法律,系統規定了電子政府的構建及運營原則,規定了行政機關的電子化、對民服務的電子化以及文件業務的縮減等,對推動電子政府做了全面的規定。此外,還制定了《對公眾機構的公眾檔案管理條例》(1999年)、《縮小數字鴻溝條例》(2001年)等法律法規。
日本于2000年3月正式啟動了“電子政務工程”,制定和實施了范圍廣泛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一個與電子政務發展相關的法律體系。《建立高度信息通信網絡社會的基本法》(即IT基本法,2000年),明確規定了國家發展電子政府的立法政策義務。與電子政務相關的立法還包括:《關于保護行政機關保留的利用電子計算機處理的個人信息的法律》(1989年)、《關于使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國稅有關賬簿文件的保存方法等之特例的法律》(1998年)、《關于公開行政機關所保留的信息的法律》(1999年)、《關于利用電子化記錄或投票機進行地方公共團體議會議員或議長的投票方法等特例的法律》(2001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此外,馬來西亞于2007年制定了《電子政府活動法》,阿聯酋于2009年出臺了《電子政務法》,對推動該國的電子政務發展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綜合國外網絡立法的情況看,盡管各國社會制度、經濟實力和信息發展水平不同,加之網絡立法本身也還處于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中,但仍具有一些共同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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